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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 )》的说明

    日期:2006-08-08     作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阅读:3,164次
    
各位常务理事:

现就《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调解规则(送审稿)》)起草过程及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2005年8月开始,全国律协着手落实有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司法部、全国律协、地方律协工作人员及北京部分律师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为了确保《规则》出台后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工作小组于9月至10月间,先后三次召开研讨会,征求了北京、上海、广东、天津、四川、重庆、山西、陕西、内蒙、河北、湖北、湖南、江苏、安徽、浙江等15个省市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及在京部分律师的意见,并于10月18日将《调解规则(送审稿)》通过《中国律师网》广泛征求意见。2005年12月3日,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调解规则(送审稿)》。会议认为:“《调解规则(送审稿)》需根据会上各常务理事的意见再作修改,然后再报常务理事会予以审议”。

根据常务理事会意见,全国律协秘书处对《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做了修改,现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调解规则(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调解律师服务收费争议是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律师协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调解规则(送审稿)》的起草工作确立了“预防和调解”为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主要方式,在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调处律师收费争议作用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矛盾激化,更加有利地给予双方当事人利益上的维护。

《调解规则(送审稿)》由总则、机构设置和职能、争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调解程序和附则五部分组成,并在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中,首次尝试通过聘任调解员的方式,及时、便捷、公平、公正的解决收费争议。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程(试行)》,《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经六届全国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正式颁布实施。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已联合印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定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配套文件的《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也应尽快颁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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