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15)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次逐出法庭的北京律师刘哲峰、张世进依然在四川绵阳等待,期望法庭通知他们为被告人敬克文行使辩护权。
由此而引发出的法律问题是,律师被逐出法庭以后,法庭以“被告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行辩护”为由继续开庭审理,而刘、张两位辩护律师则认为,法庭的做法剥夺了辩护权,是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敬克文系原绵阳燃气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6年7月1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油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
刘哲峰、张世进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被告人敬克文行使辩护。刘、张两位律师在接受此案以后,在绵阳有关单位的调查取证中,遇到种种阻力,法院公诉、审判机关多处程序违法。据两位律师介绍:一是律师会见被告人和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须经法院批准;二是被告人被捕以后,一直就认为自己无罪,而检察机关并未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三是某位检察人员既是案件的侦察人员,又是出庭的公诉人;四是控方不允许证人到庭,而法庭没有予以制止;五是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被告人逮捕,而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其提起公诉的卷宗的目录依然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旧卷新罪”的问题;六是公诉机关在向法院起诉时,出现两份《起诉书》,一份是“私分国有资产”,另一份是“滥用职权”,而在开庭时,公诉人只宣读了“滥用职权”的公诉书,而另一份公诉书并未宣布撤销,也未有任何说法。
由于公诉方和法庭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多处程序违法之处,而辩护人就程序违法的地方屡次向法庭提出申请,审判长周勇认为两位辩护人扰乱了法庭的审判秩序,三次让法警将他们强行带出法庭。
第一次被逐出法庭:7月24日下午,由于被告人敬克文多次向审判长报告,要求宣读公诉人对他做笔录,他对天然气管网建设费作出自己的解释时,被审判长“驳回”。张世进告诉记者,由于公诉人根本没有将这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装入卷宗,所以审判长不可能宣读这份证据。于是,张律师在将涉及的程序问题向被告人解释的时候,被审长制止。张律师说,由于被告人三番五次向提出要求,如果给他解释清楚以后,他就不会纠缠这个问题。
张律师在向审判长解释的过程中,审判长周勇连敲法槌,并让法警将张世进带出了法庭,并宣布休庭。
江油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毛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辩护人在法庭上不能随便与被告人交流,其违反了法庭纪律,理应被带出法庭。
第二次被逐出法庭:在8月2日上午的提审中,审判长允许张世进律师在杨某证言的质证发表完毕后,在就其他的问题发表质证意见,临近上午休庭时,公诉人尚在发表质证意见。下午复庭以后,审判长未让张律师就“其他的问题发表质证意见”,而是进入了另外一个程序,张律师则要求接着上午的程序继续质证。审判长又一次敲响法槌,让法警将张律师带出法庭。在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审判长决定继续开庭审理(刘哲峰律师因未收到法庭的通知而未出庭辩护)。
8月3日,在被告人同样没有辩护人出庭的情况下,法庭继续进行了审理,由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而这些证据未经被告人质证。被告人敬克文认为这样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决定绝食对抗,为此,8月4日,法庭才没有继续审理。
毛彬副院长认为,在8月2日的提审中,律师没有听从审判长的指挥,是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也应该被带出法庭。
第三次被逐出法庭:8月13日,法庭决定复庭,并通知了刘哲峰、张世进两位律师出庭辩护。开庭之后,两位律师要求对在8月2日、8月3日的审理中,未经他们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但被审判长拒绝。在两位律师据理力争的情况下,审判长周勇再一次敲响法槌,将两位律师强行带出法庭。
毛彬副院长则认为两位律师的要求过分,法庭的审理已经到了下一个程序,不可能从头再来。
在同样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法庭继续予以开庭审理。截止记者今天下午发稿时,法庭仍然在开庭审理,而两位律师继续在绵阳等候法院的通知。
两位律师认为,暂且不论他们三次被逐出法庭是否违反了法庭纪律,但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庭竟然继续开庭审理,这是一种严重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江油市人民法院院长欧正金则认为,法庭的审理并没有剥夺被告人敬克文的辩护权,因为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行辩护。
张世进律师认为,欧正金的解释很片面,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请律师辩护,是为了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告人在被限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不可能调查取证,他在法庭上所能见到的都是公诉人出示的书面证据。假如没有律师为被告人调查取证,并根据所调查的证据为其辩护,那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则得不到保护,这违背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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