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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院一份内部文件成基层法院不立案依据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日期:2011-08-15         阅读:2,166次

黑龙江省高院一份内部文件成基层法院不立案依据

王玉琨是中石油黑龙江尚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尚志分公司)的下岗职工,因为质疑尚志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2008年他和与其他42名下岗职工一起对尚志分公司提起诉讼,但3年多过去了,尚志市人民法院一直对此未予立案。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像王玉琨这样的“不立案”遭遇在黑龙江省内多地存在。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到的不立案的理由,大都为“法院内部有文件”。

立案之难

2008年4月,因与尚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超过受理时限仍未被尚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王玉琨只得拿着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等材料向法院申请立案,但尚志市人民法院则以“该争议是企业改制产生的”为由不予受理,也没有出具不予受理裁决书。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王玉琨据此又一次要求尚志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王玉琨和其他42名下岗职工均是在1999年企业改制完成后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但这一次,法院依旧坚持不予受理。

2011年4月14日,王玉琨取得黑龙江省人大信访办开具的介绍信,信中要求尚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法院接到文件后,依然坚持不予受理。随后,王玉琨将此结果反馈到黑龙江省人大信访办,信访办又出具了一封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介绍信,信中在“介绍前去,请认真接待处理”的程式化结语后,又手写了“督促下设法院依法办案”的字句。但王玉琨持此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大厅窗口,却被答复要找尚志市法院要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者不受理说明文件再来省高院申诉。

但王玉琨一直无法取得尚志市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虽然他一直坚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中“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的相应表述,即使尚志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也应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不立案”不是个案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尚志市了解,“不予立案”并不是个案。该市人大信访办王立君向本报记者提供了另外两个相似的案例。

该市一面坡镇农民贾贵喜与人发生土地纠纷,后虽经镇政府裁决不服,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仍不服,最后贾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政府,尚志市人民法院也未予以受理。

尚志市公民周会忠、李本臣与李崇志产生房屋产权纠纷,该二人对李崇志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法性进行行政诉讼,但尚志市人民法院仍然未予受理。

王立君介绍说,从去年5月开始,该市人大信访办接触到的关于法院不予立案的上访案件突然增多,涉及农林土地纠纷类案件都得不到受理,此外,“民告官”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也明显变难。

尚志市鹏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义说,当地很多同行抱怨,因多类案件立案困难已经致使律师业务量大幅减少。以其接触的案例为依据,张义判断,当地农委裁决后的农村土地纠纷都不予立案,劳动仲裁认定工伤不服的也不予立案。

内部文件指导“不立案”?

至于不立案的理由,张义告诉记者,法院内部的审判员曾反映是有上级下发的文件作依据的。

王玉琨向本报记者出示的一份尚志市人民法院答复尚志市人大信访办的文件复印件,则证实了这一说法。

在这份名为《关于中石油尚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引发群体访的情况报告》的文件中,尚志市人民法院明确提到王玉琨等43人的劳动争议案不予立案的依据是:“根据2007年9月省法院立案审判工作会议马先兰副院长的讲话‘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争议’法院不宜受理,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案件受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项‘因用人单位采取买断工龄等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措施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指示精神。

据王玉琨讲述,2008年6月11日,他在尚志市人民法院门前持条幅要求立案,法院工作人员曾向他出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案件受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一文件,但文件并无字号,是一份讨论稿,内容大致为:包括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内有近百种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

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电话联系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吕爱哲,她说,省高院确有此份内部文件,但是是几年前以讨论稿形式下发的。记者提出来要看一看这份指导意见,但她表示,这属于内部文件,不方便看。至于基层法院以这份指导意见作为“不立案”的依据是否合理,记者联系尚志市人民法院,但对方未予答复。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毅也证实,他近年所代理的案件中50%都得不到立案。冯毅曾经受理过伊春市一起很简单的借款纠纷案,先后去了三次才获准立案,“第一次说明情况,第二次补充材料,到第三次立案成功共花费了25天时间,而庭审时,法官还表示这类案件立案庭就该挡回去”。

中国青年报记者还从黑龙江省兰西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处了解到:该县法院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也不予立案,法官一般以“内部有规定”搪塞申请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起诉需要符合的条件只有四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立案”的社会成本

对于基层法院“不予立案”事件的频繁出现,冯毅分析,被上访的次数已成为考核一个单位或者是一个系统的维稳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法院系统必然会承担整个社会的最大的上访压力,所以在立案阶段如果判断为可能出现上访的案件则直接不予立案就免除了法院系统如果立案审判,之后被上访的可能性。

对于律师行业来说,由于代理案件立案的几率变小,也给律师执业带来困惑。冯毅说,他从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受理的案件中,有50%法院不予立案,而他认为这50%的案件中八成是应该立案的。“对当事人的指导,律师前期对证据的收集等工作都失去了意义,同时要被委托人所质疑。”冯毅说。与冯毅不同,张义选择立案的案件才代理这种方式避免白搭工夫。

冯毅还把社会比作一个正在使用的高压锅,法院系统则是高压锅上的减压阀或者安全阀。他说,社会产生的问题如同高压锅里的高压蒸汽,当蒸汽压力达到一定压力后必须由安全阀向外部排解一定的压力,诉讼的过程相当于为社会进行减压的过程,将积蓄纠纷所产生的负面压力通过诉讼的审判和判决进行正常的释放,以保证社会的正常稳定的运转,人们可以理性的解决问题。而不立案相当于安全阀堵塞了,原本应当从这个正常出口进行排泄的压力无法释放所以随着压力的不断上升不断冲击高压锅的任何部位,直到高压锅发生爆炸。笔者认为如果正常的诉讼途径被长时间阻塞,那么其切身最重大利益被侵害的弱势群体必然会选择非理性的私力救助方式。

兰西县那位知情人士也提供信息称,每年开春农耕时节,该地各乡镇派出所就会处理大量因土地纠纷斗殴的案件。大庆市林甸县花园乡农民朱秀艳在大庆市公安局上访时也陈述类似情况,她家因一片草原承包权问题与同乡人产生矛盾,由于尚未有合理的解决渠道,对方最终选择雇人以暴力相恐吓争取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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