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率队到律师协会,就上海法院系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与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一行进行了座谈讨论。
盛勇强介绍了“小额速裁”的推进与实施进程,希望能有更多的律师参与到“小额速裁”之中。
刘忠定表示,“小额速裁”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省司法资源,值得推广。上海律师要积极推进这一新型的诉讼模式,为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随着人民群众经济生活水平及法治意识的提高,目前法院民庭受理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而从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情况来看,有些案件当事人的争议虽然大,但案件标的额却不高,权利义务关系也较为明确。由于调解不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起诉法院之后,双方当事人则又需面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当事人会选择“息事宁人”不再追究;但是,也有不少当事人会选择靠“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更有甚者,还因此发展成为刑事案件。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在我国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案件中,有70%的案件都是民事案件,而全国法院系统民事审判人员占全部审判人员的比例却不足30%。这一情况,已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紧张以及大部分一线民庭法官处于高强度的审判工作状态之中。现状使人们深感需要针对此类纠纷建立一种新型、省时、省力的审判方式。
国家立法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同时,该《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由此,“小额速裁”这一新型的审判模式将走进我们的视野以及办案实务中来。
其实,“小额速裁”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法律机制。比如,英国在1993年就建立了“速裁庭”制度;日本也对此类案件审理有了明确规定。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建立“小额速裁”制度,不但可以方便争讼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使法院的审判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小额速裁”的界定与特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的介绍,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拟将一定数额之下、争讼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简单、且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按特殊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界定为“小额速裁”的范围。根据目前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小额”的具体含义为涉诉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小额速裁”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适用范围突出“小”。
“小额速裁”的适用范围是“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足一定金额的给付诉讼案件”。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押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身份关系明确?熏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劳动关系明确的给付工资、加班费纠纷以及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精神,也对不属于“小额诉裁”的案件范围作了列举,比如,涉及人身关系、集团诉讼及劳动关系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小额速裁”。
二、审理期限“短”。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起一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庭审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可当庭宣判;若案件在一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则应转而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三、诉讼收费“低”。
按“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收费比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座谈会上,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透露,上海实施“小额速裁”后,拟收取的费用可能比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还要低。
四、庭审形式“活”。
“小额速裁”开庭方式简便灵活,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此外,在诉讼的过程中还可以采用视频系统询问证人等。
五、调解机会“多”。
“小额速裁”制度在起诉、审理和裁判等过程中都会注意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和对速裁判决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并强调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小额速裁”的全过程,争取将民间内部矛盾用调解的方式化解,以减纷息诉,降低诉讼成本,起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六、案件审级“少”。
当事人对于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原审法院在三日内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由此可见,“小额速裁”将实行“一审终审”制。这将是对现行诉讼制度的重大突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各试点法院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业务实施情况,酌情对《民事诉讼法》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上海地区“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
一、上海法院“小额速裁”标的界定为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小额速裁”的标的额规定为人民币1万元,但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及以下。
二、上海4个法院为“小额速裁”试点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90个开展“小额速裁”的试点法院中,有26个法院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试点指导的法院。目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为26家试点法院之一。
除此之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试点指导的法院为杨浦区人民法院、金山区人民法院。
除以上4个法院之外,上海市的其他法院暂不开展“小额速裁”的试点。
“小额速裁”制必将积极影响上海律师行业
一、减少律师工作程序、简化律师工作方式
“小额速裁”程序较之一般的诉讼程序来说,有着审限时间短、程序简便灵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等特点,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律师的工作量。此外,法院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时更加注重人性化,会尽量采用便于当事人及律师的方式开展案件审理活动,因此,律师可以自主地调整工作情况,适当选择一些较为简便、灵活的工作方式,从而减轻了律师执业的负担。
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律师执业风险
由于“小额速裁”案件立案方式便利,调解裁决及时,开庭方式灵活,诉讼费用低廉。因此,一旦当事人选择通过“小额速裁”解决争端,不但可以如期地获得法院公正的判决,且又无须投入过多的财力与精力。同时,由于“小额速裁”的案件主要通过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方式解决,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因此,律师可以更顺利地开展工作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执业风险。
三、更大程度实现律师为当事人维权的职业使命。
“小额速裁”制度能最大限度地便利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并能大幅度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使得当事人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自己的争议纠纷。因此,律师应该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就“小额速裁”程序区别于一般诉讼程序的部分,如审理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关法律后果等向当事人进行充分说明?熏引导当事人选择最适合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样不但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可以完成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
因此,“小额速裁”程序简便、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又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值得推广。对于广大上海律师来说,需要积极了解、推进这一新型的诉讼模式,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积极向当事人推介宣传,为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作者单位: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