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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醉驾入罪“慎重稳妥论”的民意焦虑

来源:济南日报     日期:2011-05-12         阅读:3,614次

立法者认为醉驾是一种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醉驾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都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都需要追刑责。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醉驾罪”,好就好在,只要达到醉驾标准,一律入罪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5月11日《京华时报》)

此言一出,立刻在网络引发了汹涌的民意反对,网民们普遍担心,所谓醉酒入罪“慎重稳妥”,恐将给刚刚启动的“醉驾罪”撕开一个裂口,给公职人员、权贵、富人等特殊群体以空子可钻,进而将“醉驾罪”变成选择性“醉驾罪”,某些人醉驾就“慎重”了,某些人醉驾就直接入罪了。

这种民意焦虑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实际上,我们看到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并没有提到醉驾要像飙车一样需要“情节严重”才能入罪,这表明,立法者认为醉驾是一种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醉驾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都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都需要追刑责。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醉驾罪”,好就好在,只要达到醉驾标准,一律入罪。

在当初讨论醉驾入罪时,就有全国人大有关人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从而建议,醉驾入罪是否需要考虑情节?然而,这种观点遭受多数人大有关人员和许多民众的反对,这种醉驾入罪要考虑情节的想法在最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并没有体现。因为,醉驾标准本身简单容易确立,只要用相应的仪器进行检测就行,如果还要设立“情节严重”的标准,反而让执法面临尴尬,难以把握,并且容易带来权力寻租机会。

现在,张副院长的“慎重稳妥”处理的言论,似乎又回到立法时某些人的要“考虑情节”的论调。民众首先要问的是,什么样的醉驾处理需要“慎重稳妥”,又是什么样的醉驾行为是“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而不认为是犯罪”?有人说我醉驾在无人的道路上,有人说我测试酒精度到达了标准,可我实际根本没有醉……现实情形千差万别,司法者到底如何来确定标准呢?假如执法者无所适从,我们严厉打击醉驾防范交通事故的努力将成为泡影,这正是民众焦虑根源之一。

民众的焦虑还在于,我们在法外又还要设置一个“慎重稳妥”标准,还有一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醉驾罪”迟早会异化为穷人、无权者的“醉驾罪”,造成执法和司法上的不公正。今天,法制不健全、执法司法受到外界干扰、司法腐败存在的情形下,民众担心,有些权势者会不会利用这种额外的标准逃避打击,而司法者会不会利用这种标准来进行权力寻租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如果这样一个底线可能被突破,民众焉能不焦虑。

因此,司法者不能不慎重对待这种民意的焦虑,对“醉驾罪”的处理另设标准不可不三思而后行!(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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