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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输血感染艾滋病 法律援助律师相助获得赔偿
日期:2006-12-25
作者: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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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田志锋来到艾滋病病人闫某家中,把24万元赔偿费放在闫某的床头时说:“病情已经查清了,你是在住院期间输
血染上的病,这是医院赔偿的钱,一共24万元。”
闫某和丈夫呆呆地怔住良久,盯着田志锋疲惫的脸,忍不住掩面痛哭。
2004年8月3日,一位满脸愁容的男人到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说他妻子不知是咋的得了艾滋病,几乎找遍律师,没人愿管这事。这男人一再说自己家穷,为治病已倾家荡产,就算是安慰妻子,恳求工作人员去家里看看。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田志锋去当事人家里了解情况。第二天,田志锋来到鹤壁市一个偏僻农村探望艾滋病病人闫某,当时她躺在床上发着高烧。田志锋询问她如何感染的艾滋病,她只有一句话:“我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没出过门,也没做过坏事,老天为啥要这样惩罚我。”
闫某记得自己平时就没生过什么病,也就是生女儿时在市某医院住过一次院,9年前输没输血,她记不清了。田志锋觉得这是个线索,赶紧让闫某的丈夫到医院查找当时的病历,但院方没有让他看病历。田志锋赶到医院,按照规定办理查阅病历的有关手续,然而依然遭到医院的拒绝。
蹲在医院大门的台阶上,田志锋书写了一份起诉状和一份证据保全申请书,将该医院列为了被告,他让闫某的丈夫回去找妻子签字,自己赶到鹤山法院,协商立案手续。
田志锋向法院介绍说,受援人身患艾滋病,家境非常贫困,根本无法支付诉讼费用,希望法院能够准许缓交诉讼费;医院已经得知闫某感染艾滋病,如果确实是在医院住院期间感染的,那么病历很有可能被篡改,希望法院立刻对病历予以保全;如果经过调查,闫某感染艾滋病不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受援人会主动撤诉,诉讼费由田志锋本人承担。
法院了解情况后立即受理此案,准许缓交诉讼费用,并派人来到医院,当场对闫某的病历予以保全。虽然仅隔一夜,病历明显存在篡改痕迹,并且病历中有几页缺失。查阅病历时,田志锋还意外地发现了闫某1994年因宫外孕在该院输过血的证据。他拿着复印的输血单找到有关医疗方面的专家咨询,虽然通过输血单能够看出供血人身体无任何疾病,然而输血单中却缺少对供血人艾滋病的检测。根据《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而医院未对向闫某输入的血液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也就是说医院在对闫某输血过程中存在过错。这些证据为案件的最终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院方希望能够调解结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闫某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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