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998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紧锣密鼓,步伐越来越快,加入WTO指日可待。当时,世界排名前50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人数超过800人。其中前10位的平均人数超过1300人,最多的已达2700人。而我国当时共有律师九万多名,却分布在九千多家律师事务所中,每个所平均10人左右。面对这一形势,一批律师在探讨如何把事务所做大做强,能在入世后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这就要打破“小富即安”的状况,敢冒风险,且能做出一定利益的牺牲。时任锦联、天和、长城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一批先行者。他们表达了想把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共同意愿,经过商讨,决定三所合并,成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不仅统一名称,而且统一账号、统一办公场所,从而走上了联合之路。一、“锦天城”的理念
十年来,“锦天城”始终秉持自己的理念,这些理念吸引专业不同、经历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的优秀律师走到了一起。
(一)走规模化之路。
把事务所“做大做强”是“锦天城”三位发起合伙人最先考虑的一点。从律师业务领域来说,该所几乎涵盖了绝大部分法律服务领域,其中不乏其非常专业和优秀的领域,在全面覆盖业务领域的同时突出自己的优势,形成规模化效应。
(二)民主治所。
“锦天城”采取弱化主任的地位和作用的民主治所机制,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他是合伙人中平等的一员,对所内事务没有最后决定权。这对发挥全体合伙人的积极性是十分重要的。
(三)产权清晰。
“锦天城”强调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要明确清晰,成本的分担、利润的分配都应该明晰,合伙人不赚合伙人的钱,大家一致对外,向市场去要效益。
(四)制度优先。
“锦天城”已先后制订了一百多个规章制度。除了章程、协议等基本制度外,大体上是按需制定。在培训新进人员时,让新人熟悉事务所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精神合伙。
“锦天城”认为,真正要使财产上的合伙成功,首先在精神上要合伙,不可“貌合神离”。合伙人之间相互沟通,相互理解支持,在遇到矛盾时,学会妥协,寻找可以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寻求思想上的统一、精神上的合伙。
二、“锦天城”管理的三阶段
在如何管理好事务所方面,“锦天城”经历了非常重要的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轮值主席制。
“锦天城”的主席由全体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一年改选一轮。轮值主席负责召开合伙人会议,接待来访,处理所内日常事务等等。但运作二、三年后,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轮值主席是兼职的,一边要做业务,一边进行管理,时间上、精力上都有矛盾,而且一个人决定一些问题也不妥当。二是重大问题都有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由于对重大问题没做界定,实际上是事无巨细都在合伙人会议上讨论,结果造成合伙人会议频繁召开。一两个星期就要开一次,而且会议讨论的时间也越来越长。体现了民主但忽视了效率。
(二)第二阶段:成立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
这是把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引用到事务所管理中来的尝试。管委会、监事会成员由全体合伙人无记名投票产生,代替原来的轮值主席,任期两年。管委会成员分头承担了原来五个委员会的工作。这样合伙人会议大大减少,工作效益提高了。
(三)第三阶段:增设管理总部。
随着各地分所的成立,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如何沟通,如何及时交流信息,如何业务合作,优势互补等问题出现了,于是在2007年成立了管理总部,从总所和分所合伙人中推选产生九名成员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商讨全所有关事项。之后,事务所又引进了专职管理合伙人制度,把专职与兼职管理结合起来,探索出一种新的模式。
三、完善合伙人制度
(一)合伙人进退机制。
合伙人退伙与加盟一样,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件事。关键要做到,合伙人退伙应该对事务所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十年时间的统计,“锦天城”合伙人中,因退休、调整服务定位等而自愿离所等等而退伙的已不下十余人。甚至一个团队的集体离所,都没有对事务所发展带来太大的影响。当然,与此同时加盟进来的合伙人和内部提升的合伙人就更多了。
(二)律师、合伙人升迁机制。
人才流失对事务所发展十分不利。而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优秀的年轻律师在事务所看不到自己的发展空间。2006年“锦天城”制定了提升内部优秀的年轻律师的制度。至今在上海地区已提升了47名年轻律师为合伙人,其中包括重新回所的年轻律师。这项制度的出台,不但使现有的合伙人队伍年轻化,而且稳定了队伍。
(三)分级机制 。
为了平衡资深合伙人与新进合伙人之间的关系,“锦天城”建立了分级机制,新提升的合伙人为二级合伙人,原有的为一级合伙人或称高级合伙人,并建立起了晋升机制。
(四)风险规避机制。
“提成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可能是一把双刃剑,事务所成立之初,一批资深律师,没有提升为合伙人,但又不同于以后新吸收的年轻律师,就作为“提成律师”对待。但其中有个别律师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达不到勤勉尽责的要求,受到客户投诉,给事务所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经过“锦天城”合伙人多次反复的研究后,决定从事务所层面取消“提成律师”。要求现有的“提成律师”均作为合伙人管理的聘用律师。至于他们的分配形式自行商量决定。凡是对外发出的法律文书,一律由合伙人审查签字、负责。这样把责任和风险分担到各位合伙人,便于沟通和管理。
(五)连带责任机制。
“锦天城”对于合伙人引进、推荐的新进人员,建立了连带责任机制。如果有律师因为一些原因给事务所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按规定,凡接受引进律师的合伙人按责任大小分担经济损失。
四、律所品牌文化建设
十一年来,事务所在不断完善“全球视野、诚信为本、客户第一、精益求精、团队合作、包容奉献”的文化内涵,围绕增加凝聚力、责任感、使命感开展事务所文化建设。
“锦天城”的民主治所、精神合伙、务虚会议制度等理念可以视作“锦天城”文化的表现。经常召开的生日派对、一年一度的辞旧迎新联欢晚会、不定期举行的业务沙龙、英语沙龙也可视作“锦天城”文化的组成部分。
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当然也是企业文化的一个方面。“锦天城”曾积极资助市律协举办“锦天城”杯围棋赛、市局级干部围棋交流活动,多次参加陆家嘴地区高尔夫球赛。“锦天城”还是市律协组织的乒乓球、象棋比赛的多次获奖者,参加过足球赛、金茂大厦登楼比赛等等。
事务所不但要讲经济效益,而且要讲社会效益。事务所业务发展了,要懂得回报社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合伙人把它作为“锦天城”文化的一个方面。如为政府部门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十多次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论证、起草和修改;无数次接受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的采访,就社会关心的法律热点问题,阐述专业意见;在社区举办大型法律业务咨询活动;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完成司法局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华东政法大学设立“锦天城奖学金”;与上海实验中学、建平中学结对资助贫困学生;积极参与市律协和浦东新区组织的助学、助残、抗灾、救灾募捐活动:如为东南亚海啸捐款,特别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和2010年玉树大地震,全所员工募捐百万元多。2009年又向国家法律援助基金做了捐献等等。
五、律所发展战略
(一)坚持“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
在未来五年内,正式设立重庆、成都等分所和境外分所,境外分所的设立将在国际化道路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大力拓展专业服务产品,使事务所能够持续地更有效地向社会、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产品。未来五年,除巩固现有的专业服务领域外,在拓展环境与资源、国际国内税法、反垄断、航空、文化等专业服务产品,以提升事务所专业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积极吸引优秀专业人才,打造高端客户资源基础,多元化的专业服务领域,国际标准的服务水准,成熟的公民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培育“锦天城”品牌,使其真正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为国家的市场经济体系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坚持专业整合和多元化发展战略。
(三)坚持专业服务创新和拓展服务市场战略。
(四)围绕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实现事务所发展战略的总体思路。
1、积极稳妥地扩大事务所规模。今后五年中,合伙人规模每年的递增水平应保持在8%左右为宜,依此增长水平,2015年事务所合伙人大约将达到180名左右。执业律师的递增水平在10%左右为宜,2015年事务所执业律师规模达到600名左右。事务所分所的设立重点应围绕中西部地区的区域经济中心,2015年,分所的数量达到8个。在拓展事务所规模方面,着眼于发展的需求,着眼于风险的控制,要保持一定的节奏,避免盲目性。
2、循序渐进地改革、完善事务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未来五年内,事务所在不打破现有体制的格局下,首先把无限责任合伙制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修订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各项相关制度,真正做到依靠制度协调所内外关系,依靠制度拓展业务,依靠制度化解事务所发展进程中的各类矛盾,真正提高民主治理事务所能力。进一步完善管理总部的运作机制,发挥管理总部在市场拓展、人才引进、规则标准、品牌建设、对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领事务所朝国际化方面健康、顺利发展。
3、坚持走专业化、综合化的业务发展思路。“锦天城”十一年的快速发展,证明了专业化团队运作的发展思路符合事务所的发展规律,在强调专业化的同时,全面拓展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有利于增强事务所的综合优势。未来五年,会继续坚持专业化、综合化的发展思路。在非诉讼领域,在做大做强优势专业领域的同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展与国际化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使事务所专业化和综合比较优势得到新的提升。
4、进一步完善事务所人才知识、市场宣传、风险内控和信息化四个管理体系的建设,全面提升事务所管理能力。
5、加强事务所的党建工作,积极探索党组织在事务所建设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党员律师在参与事务所管理、执业、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模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使党组织在促进“锦天城”持续稳定发展中真正发挥导向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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