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界

法界

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设行政强制须听取民意

来源:新京报     日期:2011-11-21         阅读:2,591次

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设行政强制须听取民意

    在日前召开的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称,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行政强制设定规定,严格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切实加强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法。

确有必要方设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对谁有权设定行政强制、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怎样设定行政强制作了严格规范。对此,宋大涵说,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这些规定,恪守立法权限,遵守法定程序。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认真对照行政强制法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保证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保持一致。

他强调,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应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设定的必要性进行专门论证,对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确有必要设定的才能写入草案,并向制定机关专门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未经听取意见,未就设定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作出说明的,不能提请制定机关审议。

将强化对行政强制监督

行政强制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行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宋大涵说,要把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作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宋大涵同时强调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并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等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将行政强制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抓手。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