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将使公共部门的权力运行受到进一步规范。每一次报告,都将是对公共部门执法实践与智慧的一次检视,对深圳现行法规的完善也能起到“智库”的作用。
每年须报告法规实施情况,不报告则要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虽报告而不规范,将被要求补报、重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对法规实施单位提出了严格要求,这是监督执法和完善立法的重要制度设计。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深圳特区在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基本已经有法可依。今后推进法治的主要任务和关键所在是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适时完善法规。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立法以及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的职能,其中执法检查是人大履行这一职能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所规定的执法检查方式,效果虽好,但由于程序多、周期长,每年所能检查的法规最多不超过4项。深圳现行有效的法规有150项之多,按每年检查4项计算,则需八届人大花40年时间才能全部检查一次。可见,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需要进一步探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20年立法和监督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法规实施、及时了解法规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对国家监督法所规定的执法检查制度的必要补充。
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将使公共部门的权力运行受到进一步规范。根据规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应包括负责实施的法规目录,法规是否实际执行,每项法规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问题和实际执行的问题,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深圳市法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法规实施单位对上述情况采取的立法措施,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等六个方面内容。每一次报告,都将是对公共部门执法实践与智慧的一次检视,对深圳现行法规的完善也能起到“智库”的作用。
当然,任何一项制度都是系统工程的一部分,需要与制度框架中的其他制度协同发挥作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本质上是法规实施部门的述职行为,同样需要检查与监督。因此,市人大应该把全面报告与重点检查和个别抽查有机结合起来,把审查报告与明察暗访、受理群众举报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有力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落到实处。(方兴业 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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