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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夙生:当事人证明法官贪污难 公民有权公益诉讼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2-03-05         阅读:3,855次
   前不久,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继2007年的“小修小补”后,这是距1991年民诉法正式实施二十年来进行的较大规模修改。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在她的建议中,对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三点意见。 建议一:让当事人证明法官贪污太难 民诉法: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修改草案:增加了第四项“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迟夙生建议:再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有违反诉讼程序办理案件的情形的”当事人也能申请回避。 迟夙生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该款增加了第四项是一个进步,但是事实上及其难以操作。 “要证明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接受请客送礼,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但是,就算法官干了这些事情,当事人如何知道?举证太难。让当事人在审判前就证明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更难了。因为,只有判决做出之后才能暴露是否有以上问题。”迟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只能发现审判人员等诉讼参与人违反法规程序办案,她建议一定要重视《民事诉讼法》的所有诉讼程序的真正贯彻实施,只要当事人发现了有违反诉讼程序办理案件的情况,就可以申请法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回避该案。 建议二:让公民有权提出公益诉讼 民诉法草案增加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迟夙生建议:第五十五条应当修改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再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免收诉讼费,勘验费、鉴定费、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迟代表认为,在民诉法中增加这一款,是很大的进步。但是许许多多应当公益诉讼的问题就是由于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的,出现的问题都和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仅把诉讼的权利授予给他们还是相当于没有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并且进行大力的鼓励与奖励才会治疗社会的“冷漠症”,而当前借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同时予以奖励。 建议三:“情况紧急”可能是腐败温床 民诉法修改草案:“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迟夙生建议:去掉“情况紧急”四个字,换成“提供相应的担保”。 迟夙生代表认为,“情况紧急的”这个概念十分的模糊,自有民事诉讼法以来就是法院腐败的温床,法官说紧急就紧急,法官说不紧急就不紧急。这是法官推卸责任的最好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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