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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拖欠民工工资案快立快审快结 严惩恶意欠薪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期:2012-01-06         阅读:2,681次



    最高法院通知要求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

    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最高人民法院1月5日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进一步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党和国家“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改善农村民生和推进城镇化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各类诉讼案件,全面提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水平。

《通知》要求,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各级人民法院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切实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全面落实诉讼、执行费用的缓、减、免等救助措施,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工当事人的司法服务需求。要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和距离证据的远近,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工作策略,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集中投入人力、物力,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要严格落实执行款、物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执行到位的款项和物品交付申请执行人。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着眼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尽可能多地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不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的,要加大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指导机制,强化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指导。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支持政府在化解重大风险方面的主导地位,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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