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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换届选举之困惑及对策

    日期:2007-06-11     作者:尤正海    阅读:8,361次
    内容摘要:不少地方,小规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多数没有实行换届选举,这一奇怪现象直接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制约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使律师文化建设处于低水平阶段,其产生原因既有主任、合伙人的责任,也有律师行业监督机构的责任,解决这一问题,务必从律师事务所提高自律管理意识、律师协会加强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推动三方面入手。

关键词:主任换届选举 困惑 对策

我国律师制度于1979年恢复重建,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律师业在改革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律师业引进了合伙制,从而给律师业注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使其得以快速发展。《律师法》(1996年)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2000年下半年全国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改制,现阶段律师业在组织形式上普遍实行了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建设问题是困扰律师事业发展的一个顽症。长期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在这个问题上制定了不少制度,下了很大气力,但效果不甚明显,律师业散、乱、差的有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时值社会转型期,律师制度改革逐步触及到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创新,以解决一些与时代法治不相符的另类问题。例如在县城或者大中城市多数小规模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一种几乎普遍存在同时谁都不愿过多提及的奇怪现象,即主任任期届满时没有换届,少数主任从2000年改制以来或者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以来一直担任主任职务,难道主任职务是终身制吗?难道缺乏调整主任换届选举的规范?

在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中,主任有着不同于其他(合伙人)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其产生也有特殊要求。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组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召集;该办法第24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合伙协议和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司法部转发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对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也有相似的规定,主任应依章程规定产生。现行《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指导机构推荐文本)一般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人选,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同意后方可生效,事务所设主任一名,每届任期二年(或者三年等),可以连选连任。

既然相关法律规章及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均有主任换届选举的规定,那么主任任期届满后为什么没有进行换届选举呢?第一、少数主任没有换届意识,个人名利思想严重。其存在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过分追崇商业利益,几乎将合伙律师事务所视为个人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由于中国传统上“官本位”思维定式的广泛存在,有些人将主任当成一级领导来看待,将其视为一种身份象征。第二、部分合伙人综合素质不高,缺乏规范意识及规范的认同感。我国律师职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律师相比,律师业务素质不高,不少合伙人还没有系统的接受法学教育,对主任产生规则缺乏理解,执业动机功利倾向明显,仅把律师当成职业,当成了一种谋生手段,当成了一种暴富的捷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缺失,有章不循,对谁当主任不关心,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第三、在少数地方,律师行业普遍缺乏主任换届意识,各所主任心照不宣,已经成为另一层面上的利益共同体;又由于律师事务所已经改制,律师行业指导和监督机构对主任换届选举持消极态度,不敢管、不想管,视而不闻,姑息迁就,害怕激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矛盾,避免增加工作的难度和压力,得过且过。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期届满后没有换届选举,不符合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明显落后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步伐,我国各级党委政府均依法进行了多次换届选举,即使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也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实施了换届选举;也明显落后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企业改制后,特别是公司企业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设立了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并进行了换届选举。主任不能正常换届选举,不利于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因为选举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基础环节,影响和制约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更不利于律师文化建设,律师文化实际上就是一种氛围、一种信念、一种理想、一种品格、一种修养,是企业文化在律师业的发展,带有鲜明的律师行业特点。律师事务所不能正常实现主任换届选举,导致正在兴起的律师文化建设失去职业化基础,使律师文化建设处于低水平阶段,因为律师业首先是法治规则秩序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可见,规范、指导、监督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换届选举,已经势在必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从律师事务所提高自律管理意识、律师协会加强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推进三个方面着手。

1、律师事务所提高自治管理意识,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一些律师事务所缺乏自律意识,管理水平很差,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行业最基本的单元,是律师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基础单元。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水平如何决定了律师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水平的高低,是实现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快速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主任任期届满后换届选举本质上是律师事务所自治管理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产生主要有三种形式,自然产生、轮流产生、选举产生。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人合”组织,对民主的要求是合伙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可以看出,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律师事务所主任,既可以将有管理能力、愿意从事一部分管理工作的合伙人推到管理岗位上来;又因为主任是选举产生的,工作起来也会更加容易和方便,更接近现代民主法制文明,对内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对外起到正面职业宣传作用;也与律师指导、监督机构推荐文本(《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一致。

2、律师协会加强对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自律的作用。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自律任务的主要承担者,重在自律上下功夫、做文章,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换届选举,不能如期举行,既有少数主任没有换届选举的意识情形,也有合伙人之间分歧较大、尚难以达成一致的选举办法等情形。应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的要求,律师协会可以给予直接指导和帮助,包括帮助制定选举规则、主持主任换届选举等工作,将合伙人关于主任换届选举的分歧引导到统一的规范上来,促进、引导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换届选举工作的公开化、规范化发展。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强化行业管理意识,构建平台,加强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他成员间的工作沟通与信息交流,尽职尽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使律师协会真正成为会员的“娘家”,使律师协会在区域行业制度建设和实施等方面充分发挥规范、引导的作用。

3、司法行政部门将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否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作为律师事务所能否通过年检的一个条件,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促进主任换届选举工作按时有序进行。依法监管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确保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管理责任能否得到加强并落实到位,是律师工作能否顺利推动的关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监督律师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资质管理与市场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满腔热忱的支持律师协会的工作,加大推进律师行业自律的力度。由于时值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少数合伙人金钱至上、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严重,传统上行业自律威信不高、效果不是很好,相应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强化管理责任,通过行政手段强势推进,增强依法监管效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宪法》修正案,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将律师职业提升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进行考虑,要求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众所周知,只有在法治国家中,律师才会有较高社会地位,才能具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和舞台,律师职业与民主法治有着天然的联系,律师职业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律师职业是实现、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力量,是衡量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标,现时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律师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关于律师是法律人还是商人的争论就是对价值观取向出现分歧的一种表现,也直接影响到主任换届选举工作能否按时有序进行。实践证明,加强对律师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激发广大律师(尤其是主任和合伙人)对理想的追求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过对律师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升华律师的执业境界,使他们真正把律师工作作为一项推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社会、造福大众的崇高事业来追求。有了这种思想境界,主任和合伙人就不会将律师职业简单庸俗地仅仅看成是赚钱谋生的手段,就不会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就会体会到规范化建设对推进律师事业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在这种精神境界下,按时有序进行主任换届选举对于主任和合伙人来讲就成为题中应有之意。

主任是一份荣誉,更是一份责任,对于擅长营销者而言,主任可能是一种资源,对于不擅长营销者而言,主任可能是一种形象和风格。律师不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和服务者,更重要的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对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司法质量负有特殊责任的群体。一般认为,律师是规则制定的专家,也是法律的实践家。将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换届选举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既是当今法治时代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律师职业应当成为引领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的时代要求,否则律师业如何为国家法治文明建设描绘蓝图?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仅凭制定规章制度是远远不能实现内部管理的,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仅仅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成为“睡眠条款”,而是应当付诸实施,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将其提升到制度化管理层面,主任和合伙人应当成为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楷模,律师事务所才能和谐发展,律师职业才会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律师事业才有希望。

(作者:尤正海,江苏南通海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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