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从宁波海关获悉,今年5月30日,宁波北仑海关因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该公司遂提出要求举行听证,并聘请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为听证代理人。6月19日,袁律师作为该公司代理人向北仑海关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职业证书、介绍信等材料,并要求查阅、复制该案的案件材料,而北仑海关依据《暂行规定》,要求其首先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能查阅。袁律师认为,给予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海关要求原告提出书面申请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北仑海关履行提供材料给予查阅、复制的法定义务。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