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律师告北仑海关 诉讼请求被驳回

    日期:2006-08-31     作者:蔡岩红    阅读:2,015次
    宁波一律师把海关告上法庭”一案已有结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海关依据《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原告提供的介绍信复印件上“不同意查阅和复制”系原告所在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书写,属无效证据,诉讼请求难以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据记者从宁波海关获悉,今年5月30日,宁波北仑海关因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该公司遂提出要求举行听证,并聘请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为听证代理人。6月19日,袁律师作为该公司代理人向北仑海关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职业证书、介绍信等材料,并要求查阅、复制该案的案件材料,而北仑海关依据《暂行规定》,要求其首先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能查阅。袁律师认为,给予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海关要求原告提出书面申请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北仑海关履行提供材料给予查阅、复制的法定义务。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