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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叫板”养路费征收

    日期:2007-03-05     作者:东方早报    阅读:2,438次
    继养路费滞纳金被南京一位大学教授指责为“变相牟取暴利”(早报9月12日A16版报道)后,常州一位律师又将当地公路管理处告到法院,诉称对方收取养路费“没有法定依据”。昨天,常州市公路管理处表示已收到法院的传票。

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因养路费征收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对此案也表示出了强烈的关注。

收费依据为争议焦点

常州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章祥兵起诉称,2005年12月,他购买了一辆轿车,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向他征收了2005年12月—2006年12月的公路养路费1560元。

“行政征收应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征收行为就是违法。”章祥兵表示,他请求法院撤销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向他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章祥兵说: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章祥兵认为,自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无须缴纳公路养路费。然而,常州公路管理处仍对他“违法”征收了养路费。

对此,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政工科科长杜宇兵表示,1999年新修订的《公路法》虽规定了“采用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他们只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杜宇兵说,在“费改税”(征收燃油附加税代替养路费)出台之前,继续征收养路费没有什么不妥,且“全国都是如此,有统一的征收标准”。

以诉讼促使“费改税”

此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媒体上刊文《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引起公众极大关注,国内法学界人士纷纷质疑:“收取养路费,到底合法吗?”然而,至今仍无权威部门对此争议给出明确答复。

“我就是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权威部门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章祥兵说,这也是自己提起这桩具有公益性质的官司的意义所在。

昨天,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办公室杨副主任还表示,他们已收到了法院传票以及诉状,“他(章祥兵)有起诉的自由,这也是他的权利。”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获悉,本案开庭的日期暂未确定。

但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骏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表示,常州公路管理处只是政策的执行者,章祥兵律师叫板养路费,实际上是向“红头文件”叫板,这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此类诉讼是法院不应当受理的,“更谈不上胜诉了”。

章祥兵对其提起的诉讼结果也不乐观,“毕竟养路费牵涉的人很多”,但他表示,只要能促进“费改税”的改革,诉讼就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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