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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武汉晚报:“立法”不是一把万能钥匙

来源:武汉晚报     日期:2011-03-11         阅读:66,049次

面对“用工难”的难题,全国人大代表刘庆峰建议,国家应立法限制企业员工随意跳槽,以使企业培养新员工所花的时间、代价方面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前两天,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出“闯红灯应列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均引起热烈讨论。

很明显,立法限制企业员工跳槽,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每个人都有选择和离开工作环境的权力,而且员工“炒”或“被炒”是一种双向选择,也是人力市场的正常现象。而“闯红灯入罪”显然不现实。在《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闯红灯,逆行、压线等都将被惩处。再入罪,法理不足,也无可行性。

但是,人们还是习惯于“有问题,就立法”,这已是很多人的思维模式,也成为很多地方的行政模式。郑州曾立法规定公交车上必须让座,江苏曾立法规定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一小时,某市曾规定婚丧喜庆酒宴桌数的上限、另有某地规定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

事实是,这些法规既没有付诸现实,也无法付诸现实,成为表达善意的一纸空文。问题没有解决,反而摊薄了法律的严肃性。

应当说,在社会调控中,法律并不是惟一手段,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有自己的作用。以法律和道德为例,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在很多事情上,二者都不可能互换。英国在1957年公布的《沃尔夫登委员会报告》就声称:法律必须给私人道德与不道德留下一定的余地,因为它们与法律无涉。比如规定公交车上要让座,不如倡导人们帮扶老弱病残;再比如立法限制跳槽,就远不如企业打出人本牌,留住员工。

即便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刑法也只是最后一道防线,以闯红灯为例,有其他调控手段的,尽量不要动用法律手段;有其他法律手段的,尽量不要动用刑法手段。如果对于一种不良的行为,动不动就提出应当“入罪”,这是一种“法律条文依赖症”。

事实上,我国目前已颁布的大大小小法律法规有1100多部,还不算地方法规和日新月异的行政法规。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今年两会宣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所以,吴邦国委员长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也因此,建立监督制度,设置救济渠道成为今后的重点。这本身,也是在维护法律的生命力、严肃性和公信力。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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