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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出台历时12年 行政权公民权持续博弈

来源:新京报     日期:2011-07-01         阅读:1,862次

行政强制法出台历时12年 行政权公民权持续博弈

行政强制法出台过程之艰难,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并不多见。此前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当属物权法,该法经过了八次审议,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外,监督法的出台亦经过了漫长的过程,从酝酿至2006年通过,耗时长达20年,在2002年正式进入审议程序后,四年经过三次审议获得通过。行政强制法的审议时间相当长,该法2005年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早在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开始了起草工作。

一审时有人反对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表示,强制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强制权,既需要承认强制的正当性,但又要看到行政强制权很严厉,用得不好会伤人,而且伤害很大,所以一定要慎重。

一审草案正式进入审议后,当时行政法学界对于该法顺利出台很乐观,不料遇到较多争议,这些争议既包括立法部门内部的意见分歧,也有行政部门“扩权”的诉求与规范、制约权力的立法目的之间的矛盾。

立法部门内部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强制法的认识上,有的人认为该法是规范行政强制权力运行的,支持立法,有的人则认为该法是给行政权力赋权,因而反对立法或另寻适当的时机立法。

当时陈建生等多位委员皆提出,公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再强调给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力,恐怕会引起很多矛盾,建议立法缓一缓。

而行政机关则希望获取更多的行政强制权力,比如当时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增加“强制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交通部提出增加“强制进入运输工具”,安监总局提出“对场所、设备、设施等责令停止作业、使用”等。

四审对必要性达成共识

一审后,该法即因各种分歧而进入漫长的立法过程。根据立法法规定,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在2007年和2009年的两次审议,都属于避免该法律案成为“废案”的审议。不过这两次审议中,各方分歧在逐步的减少,直至今年4月的第四次审议,立法部门内部基本上对立法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对于公民而言,要防止强制措施对其权益的过度侵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些强制措施意味着权力,意味着行政管理的手段。

如何平衡“公民权”和“行政权”的任务,则交给了立法部门,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乔晓阳所言,行政权强大,公民权弱小,需要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这种平衡贯穿着强制法12年的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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