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律师所告“东家 ”双双败诉

    日期:2008-04-11     作者:杜雯    阅读:2,315次
一家律师事务所,在为一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后,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要合同约定的剩余4万元顾问费。而公司也将律师所告上法庭,称对方在代理一起官司时存在过错,造成公司赔钱,由此拒绝支付,并要律师所赔偿损失。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武侯法院对这起法律服务合同案一审宣判,最终,律师事务所和这家公司双双败诉,谁都没能赢。

原告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诉,2005年1月31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公司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常年法律顾问,聘期为1年,顾问费8万元钱。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4万元钱。此后,律师所在聘期内完成了法律工作,但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公司却没有按约支付剩余的4万元。由此,他们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法律顾问费4万元及利息4800元,并承担诉讼费。


面对律师所的起诉,公司也将律师所告上法庭。公司称,这家律师事务所在为公司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存在过错,根本没有指出对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导致公司在这一案件中败诉,要承担175000元的损失。所以,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律师事务所赔偿公司损失175000元。“没有支付剩余的4万元顾问费,就是由于他们在代理案件中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证据证明,律师所为公司代理的官司中,确实已超过诉讼时效,律师所虽然如约为公司进行了诉讼代理,对公司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维护,但并没有做到谨慎审查的义务,没有对案件诉讼时效的问题积极抗辩,所以,律师所履行诉讼代理的行为存在瑕疵。因此,法院不支持律师所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4万元法律顾问服务费及相应利息的主张。

此外法院还认为,律师所如果对诉讼时效积极抗辩,对方就会丧失胜诉权利,公司对对方的债务将会丧失法律的强制力保护,但公司对对方负有的债务仍然存在。因此,法院最终认为公司要求律师所赔偿损失175000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对律师所和公司的诉讼请求都驳回。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