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5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条例共25条。制定这一条例,是为了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条例规定,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条例指出,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全国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条例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
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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