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方债务成修法难点
“很多人关心《预算法》的修订跟地方债有关系。”杨志勇说,《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政府债券,但现实情况是,各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扑朔迷离,有些地方政府对自己要负担的债务有多少都不清楚。
现行《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该法同时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各级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
杨志勇指出,这些规定与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有矛盾。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分配上的不统一成为一个大问题,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非税收入、地方隐性债务等也都是问题。分税制的规定仅限于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在省里,普遍实行财权上移,事权下沉,导致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举债现象非常普遍。但这些债务都没有进入预算编制和监督范畴。
杨志勇指出,在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划分不甚明晰的背景下,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尚未理顺,这是目前《预算法》修订的一大难点。既然实行分税制,地方政府在财政上至少是相对独立的运行主体。以前讲地方不能有赤字,多年实践证明做不到,“不如大大方方承认和疏导。”杨志勇指出,本次《预算法》修订应该对借债的条件进行规定,管理上可采取上级批准,中央统筹规模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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