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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提出六大问题 昭雪八年八审杀人冤案

    日期:2006-12-13     作者:杜萌    阅读:3,288次
    2006年1月18日,河北省隆尧县尹村镇霍庄村35岁的农民徐东辰走出了看守所大门,结束了被羁押近8年的囹圄生活。
1998年6月
10日下午2时许,一村民在霍庄村南一土路旁麦地发现一具被麦子覆盖的女尸,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死者系昏迷后被人用锐器割断颈部左侧动、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且生前与人发生过性关系,死者为本村30岁的已婚妇女沙某某。随后,公安机关调取霍庄村与死者关系较密切的4个人血样,经DNA鉴定,徐东辰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8年9月17日,徐东辰被刑事拘留。徐在刑警队供述:当年6月9日晚9时许,约沙某某到案发麦地调情,发生性关系后因怕奸情外露即将其掐昏,因怕沙某某不死,随后返回家中取长把镰刀将其脖颈割裂。
在审查起诉阶段,徐东辰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原有罪供述。
徐东辰故意杀人案从1999年8月至2004年2月先后进行了7次审理,有7份判决或裁定。其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4审4判,前两次为死刑,后两次为死缓,徐东辰均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审理,均作出发回重审裁定。2004年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受理上诉,本案进入第8次审理。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派徐延平律师作为二审的指定辩护人办理该案。
徐律师认真阅卷,从中发现诸多关键疑点:
尸检报告没有具体死亡时间,原判决认定沙某某于当晚九时许被害死亡没有依据;现场勘查报告没有足印等任何涉及被告人留有痕迹的表述;作为凶器提取的长把镰刀无被害人血迹;被害人尸体照片其颈部无被掐过的痕迹等。特别是被告人在仅有一次的有罪供述中,所陈述的“作案”过程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且在关键点上差距很大。
通过阅卷发现有罪证据的诸多矛盾后,徐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详细了解了有关情况,随后进行了必要调查,并就DNA鉴定问题向法医专家求教。在全面调查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徐律师从本案DNA鉴定不具备确定性、镰刀作为凶器无法形成死者颈部创口、上诉人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与案发现场状况多处矛盾、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有8个证人证明上诉人无作案时间、其杀人动机难以成立等6个方面,准备了对上诉人应当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并提出了建议开庭审理的申请。
2005年7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隆尧县开庭审理了该案。徐延平律师当庭郑重提出:本案之所以经过两级法院7次审理,长达近8年时间,根本原因在于认定上诉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严重不足,基本事实不清,故应对上诉人作出无罪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05年12月14日终审判定上诉人徐东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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