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审务督察的职能定位,《暂行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审务督察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就审务督察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审务督察的工作职责是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督察小组查纠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方式:一是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二是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三是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四是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五是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六是发现具有典型性或者普遍性的问题时,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监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暂行规定》还要求被督察对象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并就审务督察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审务督察员的任职资格及责罚措施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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