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国家赔偿法相关司解的修改征求意见建议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沈阳市召开为期两天的座谈会,就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征求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座谈会,并就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实施后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他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推进国家赔偿制度创新。
江必新指出,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体系的建设,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获得的一条非常宝贵的经验。国家赔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国家赔偿制度创新,是深入贯彻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际行动,也是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系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
江必新强调,国家赔偿制度创新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对国家赔偿工作重要性的再认识,要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深刻认识国家赔偿工作必要性;要从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角度,深刻认识国家赔偿工作重要性;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角度,深刻认识国家赔偿工作紧迫性。国家赔偿工作通过对受害人权利的救济,起到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国家赔偿工作以其独特的功能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彰显着党和国家的德政,是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斗争的极为重要的武器,为我国在国际上树立民主法治形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江必新强调,国家赔偿制度创新要坚持法治观点,谋求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再完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实施后,国家赔偿制度应当遵循法治原则,通过出台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刑事司法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谋求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再完善,从而实现国家赔偿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具体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过程中,需要强化问题意识,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与前瞻性;需要强化规律意识,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与系统性;需要强化民主意识,增强制度建设的开放性与人民性。
江必新强调,国家赔偿制度创新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实现对国家赔偿工作机制的再创造。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工作机制三部分组成。工作机制是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志,离开了工作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约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实施后,国家赔偿制度除了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的相应工作机制外,需要在六个方面进行工作机制的再创造:国家赔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对接机制;受害人权益全面有效恢复机制;涉赔当事人的息诉息访机制;国家赔偿权利救济、心灵抚慰与康复、责任追究、权力制约、工作教训总结和吸取等功能的全面发挥机制;国家赔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国家赔偿队伍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全面提升机制。
江必新强调,辽宁高院在全国率先实现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对内发布全省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采取积极措施使国家赔偿工作走上良性发展道路,形成了“辽宁经验”,值得全国法院国家赔偿系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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