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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律师咨询团答疑:格式合同的条款能修改吗

    日期:2007-12-21     作者:常州报业网    阅读:4,700次
    昨日,晚报律师咨询热线共接到读者来电、来访咨询17人次,并为2名读者约见咨询律师。就昨日部分来电咨询,本报律师咨询团成员毛加俊为读者答疑。

1.市民张先生: 我开了一家饭店,全权交给我连襟管理。他以他个人的名义进货,在外面欠了很多债。后来饭店经营状况不佳,很多债主上门催债

,我连襟就跑掉了,现在债主找到我。请问:这些债务不是我欠的,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毛加俊:你开办饭店后,交由你连襟管理,那么,他管理饭店的必要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你承担,比如买菜进货。当然,这些行为应当是经营饭店所必要的。因此,虽然这些债务不是以你的名义欠下的,但你仍将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2.市民高先生:我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提供的是市房管局监制的统一格式合同。我想在合同上增加两个条款,可售楼人员不同意。请问:销售人员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毛加俊:《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一方。”房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合同,仅是供房屋买卖双方参考。如果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完全可以对该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添加。开发商以该格式合同系房管部门提供为由,不得进行修改,显然,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3.市民周先生:我朋友在一家工厂打工,今年3月份请假回老家,在途中发生车祸。住院治疗了半年,脑部损伤比较厉害,现在不能工作了,厂方要将他解雇。请问:我朋友的伤能否算是工伤?如果厂方将他解雇,他可以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毛加俊:你的朋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很难认定工伤。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市民与先生:我2002年从一家集体企业内退,退休工资每月600元,到现在一直没有加过。今年我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工资,我们一分钱也没加。请问:像我们这种内退人员也能加工资吗?

毛加俊:由于你介绍的情况比较简单,不清楚你2002年内退时,企业如何办理手续,以及你这种内退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退休。关于你能否增加退休金的问题,建议你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咨询。

5.市民马先生:我在单位工作,合同一年一签。今年合同11月30日到期。厂方没有提出与我续签,也没有通知我终止劳动合同,而是让我跟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我原单位。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毛加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目前,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并无太多具体规定,仅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一些规定。关于你所在单位让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你到原单位工作的问题,我们认为,单位的行为很难称之为违法。 朱丹 整理

本次答疑律师简介

毛加俊,毕业于南京大学,1998年从事律师工作。常州市十佳律师、常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知识产权工作小组负责人。现为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方向为知识产权、公司法务、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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