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有何影响
日期:2007-11-20
作者:王家亮 欧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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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新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作了较大的修改,将对反贪侦查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为此,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召集全省部分反贪局长和反贪骨干在余姚市召开调研座谈会,专题研究新《律师法》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应对措施(见《检察日报》11月19日一版报道)。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不限次数、不需批准,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
赵桔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十佳反贪局长):
这次《律师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律师介入侦查时间的不同。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而新的《律师法》将“后”字取消了,这意味着新的刑诉法可能会对律师介入的时间进行修改。二是律师会见的批准问题。新的《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有关单位批准,只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三证齐全即可,这意味着律师会见权的扩大,律师会见委托人不需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三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
印黎晴(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律师法》修改主要体现为三不,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不限次数、不需批准”。律师会见权利的扩大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多不确定因素,客观上增加了反贪侦查办案的难度,使反贪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律师法》修改将促使反贪部门革新侦查思维、变革侦查模式和改进侦查方式
黄生林(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从某种意义上讲,新的《律师法》将动摇反贪办案传统的侦查模式,促使反贪侦查工作由“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使侦查工作由静态向动态发展,侦查人员与律师、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性增强,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更趋激烈,反贪办案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和侦查方式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变化。
沈亮(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属于犯罪嫌疑人法律顾问的性质,而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反贪部门应通过加快执法能力建设,转变侦查模式等方式,建立起“信息主导侦查”的侦查模式,引导反贪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王卫平(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作为执法者,必须正确对待《律师法》修改后面临的客观现实,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强化反贪队伍建设,提高反贪干警的侦查能力,积极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增多、侦查线索泄密增多等情况的发生。
反贪工作应积极转变思想、采取措施、主动适应《律师法》的修改
刘建国(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高度重视律师法修改,正确看待律师介入侦查工作,把《律师法》的修改看做提升反贪部门整体素质的机遇,努力提升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当前,反贪部门面临案多人少、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案件证据质量要求不断提升、律师全面介入侦查工作等新情况,要更加注重侦查办案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艺术性,积极探索侦查模式的转变,提升反贪队伍的战斗力,牢牢把握反贪办案的主动权。
黄生林(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反贪部门应以积极而不是消极、以适应而不是对抗的态度应对《律师法》的修改。要通过加强反贪队伍力量、开展岗位技能训练、全员培训等方式提升反贪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反贪干警的侦查取证能力、审讯突破能力,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反贪侦查工作的需求。要积极作出立法建言,客观反映基层反贪部门的执法现状,为反贪办案争取必要的侦查手段和配套的法律措施,切实改善反贪工作的执法环境。
印黎晴(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可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律师法》的修改:一是高度重视首次讯问。首次讯问开展得顺利与否直接决定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方面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二是重视案件的初查工作,妥善实施风险决策。要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要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三是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行业协会的交流,强化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净化律师从业环境。
颜华(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律师法》的修改影响深远,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反贪工作:一是改进反贪部门的现行考核制度。现行考核制度偏重于对案件查办数量上的引导,忽略了对案件质量的考核,建议以后应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考核,加强案件质量在考核体系中所占的权重,引导反贪工作更加科学的发展。二是重视侦查的前期工作和外围工作。律师的全面介入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贪侦查工作必须更加注重对外围相关证据例如间接证据、派生证据的收集。三是充实扩大反贪侦查力量。当前,基层反贪部门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现实,这一现状在《律师法》修改后将进一步凸现。四是重视律师在侦查中的地位。《律师法》修改后,律师作用逐渐凸显,要重视研究律师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律师的交流、沟通。
钱昌夫(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从实务层面讲,反贪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反贪工作:一是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作用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加强与律师的交流,赢得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共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二是更加重视初查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与效率,降低查处案件的风险度,有效保护反贪干警;三是更加注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蒋建敏(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纵观《律师法》的修改,对反贪办案影响最大的就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扩展,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律师法》的修改:一是在办案风险加大的情形下要注意审慎决策,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增多客观上增加了案件的查办难度和查办风险,在此情形下要注意审慎决策。二是积极认识律师在侦查中的作用,不把律师视为反贪办案的阻力,而要把律师介入当作鞭策侦查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动力。三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做提前的思想准备,充分利用好《律师法》实施前的缓冲期,积极调整心态,转变侦查思维,主动适应新《律师法》的规定。四是学会在压力下查处案件。长期以来,反贪部门已形成固定的侦查模式,部分反贪干警下意识地排斥复杂的办案模式,只有学会在压力下查办案件,反贪队伍才能不断成熟、壮大。五是改善现行考核制度,使考核制度更加科学,更加贴近反贪工作的实际需求。
王彬(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在律师法修改的执法环境下,反贪部门应加强外部联系,积极为反贪办案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强化“信息主导侦查”意识,拓展线索来源,增强反贪侦查能力;努力构建检察机关内部“大侦查”格局,提高反贪部门调查取证、突破案件的能力,适应新执法环境下案件查处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