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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手律师 加强工会维权

    日期:2007-12-18     作者:陈兆平    阅读:2,573次
     (记者 陈兆平) 再过13天,《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如何纠正和制止当前个别用人单位采取“劝辞职工”、“逆向派遣”、“裁员”等行为?昨日,市总工会召开工会律师团第三届案例分析会,围绕《劳动合同法》进行宣传和案例分析,并要求各级工会与工会律师团牵手合作,加强工会维权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昨日,市总工会副主席陆群希望各级工会切实肩负起法律赋予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充分利用网站、惠民帮扶中心、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夜校、农民工电影放映队、农民工维权咨询窗口、维权热线等阵地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相关培训。同时,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加强与工会律师团的密切合作,希望律师们与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牵手合作,为工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案例分析会上,王文、肖佑嘉、杨丽、章群等律师就《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案例评讲。

案例解析

劳动关系能否自然解除?

案例评讲人:王文,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丛先生等一批职工原与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已长达20年。1997年,这家国企试点搞资产重组,建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丛先生等一批骨干员工以借调的形式派驻合资企业工作,随后,工资关系、社保关系也与借调通知一起到了合资企业。但两个企业间对借调的权利、义务等没有做其他书面约定。按要求,被借调员工于当年8月与合资公司签订了有期限的劳动合同。2003年8月,合同期满,合资公司终止了这批员工的工作,合资企业法人代表也换成了外方人员。丛先生等职工认为自己是服从国企改制的工作需要才借调来的,国企职工的身份及20多年工龄应保留在原单位,遂要求回原单位上班。而原单位认为自从职工与合资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后,就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拒绝了职工的要求。

本案有一个情况:借调到合资企业工作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原单位除了一纸借调令之外,从没有书面通知过被借调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能不能自然解除?王文律师认为,本案在整个过程中,国有企业只有无限期借调,既无召回,又无单方终止、解除的意思表示。没有终止、中断的证据,职工就有理由认为前一组劳动关系应处于持续状态。令王文遗憾的是,经过艰难的5审之后,终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关系自然解除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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