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实体化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并配备人员,以仲裁办案场所建设为基础,以落实仲裁经费为保障,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实体化建设的目标是,到“十二五”末期,各地普遍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符合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要求,体现高效、便捷、公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色,争议处理能力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较高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实体化办事机构。
《意见》要求合理确定专职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等工作人员的数量,仲裁机构配置专职仲裁员时要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要积极拓展兼职仲裁员渠道。要加强仲裁员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仲裁专项经费,努力加强仲裁保障能力。要依法保障仲裁经费需要。将仲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做好仲裁免费服务。强化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在仲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服务。
《意见》还要求强化仲裁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要加强仲裁办案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流程制度,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办案工作流程。要建立健全办案质量跟踪、办案监督制度,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做到案件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仲裁裁决统一。要加强仲裁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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