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新法制报“公益律师”服务南昌市直冲巷社区

    日期:2007-09-03     作者:蒋瑜香、实习生徐京    阅读:2,620次
    9月1日上午8时30分,本报第40次“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在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街道直冲巷社区举行。现场前来咨询的居民络绎不绝,有的还准备了厚厚一叠材料。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付违约金吗?”

居民徐先生: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1月10日至2009年12月31日。现在,我朋友准备辞职,并提前一个月向单位递交了书面辞呈。一个月后,他离开公司时,公司同意他辞职,但是要求他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原因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请问: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者须不须要支付违约金?

江西博世达律师事务所衷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劳动合同可依法解除。同时,衷律师指出,如在双方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房屋未办产权证,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居民黄先生:2006年初,我的一位朋友将刚购买的一套住房转卖给我。当时,由于此套房屋有些手续没有解决,所以房屋产权证一直未办下。我便在朋友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与他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当即付清了房款。2个月前,朋友的房屋产权证顺利办下,由于此时房价持续上涨,他便以签订协议时未取得产权为由,否认协议的有效性,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黄先生询问:在未取得产权证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魏炜:虽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此规定只是限制实质的权属变更,即对权属不明的房地产房管部门不会办理变更手续,而不是否认这种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同时,由于双方的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此协议应是合法有效。魏律师说,现在房屋的产权已取得,已符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如对方仍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黄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后,还能分割住房补贴吗?”

市民刘女士:半年前,我与前夫离婚,当时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中家庭物品、股票、保险和房屋作出分割的处理。刘女士说,2个月前,她得知前夫刚从单位获得近3万元房屋补贴,据她了解,此笔补贴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刘女士询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此笔房屋补贴进行分割?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王新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虽然刘女士已与前夫离婚,但此笔住房补贴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刘女士要求分割房贴的主张,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