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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修正案

来源:法律图书馆综合     日期:2012-03-04         阅读:4,928次

      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严限“秘密拘捕”

  今日上午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李肇星表示,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修正案草案在以下具体规定当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二、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三、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四、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七、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以下是答问内容:

[法制日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法制日报和法制网的记者。刚才大会发言人发布了本次大会的议程,其中提到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我们知道,在常委会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期间曾有一些委员和专家呼吁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草案。我想请问大会发言人,在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如何贯彻这一原则的?谢谢。

[李肇星]你说得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面比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和完善。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11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李肇星]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李肇星]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修正案草案在以下具体规定当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李肇星]一、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二、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三、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四、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李肇星]五、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六、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七、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谢谢这位女士一开始就提了这样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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