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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检察院:讯问笔录上有了辩护律师签名

    日期:2007-02-27     作者:吕贵民 通讯员 倪建军 岳美娟    阅读:3,274次
    “检察院讯问程序合法,语言规范,无攻击、侮辱等不文明用语,无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辩护律师:马群力。”这是记者近日在蓝田县检察院一起公诉案件的案卷上看到的一段文字,上面既有清楚的事实证据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还有辩护律师的亲笔签名。

    这是蓝田县检察院在践行司法为民中,公开、公正、公平的一个积极步骤,对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讯问过程有人监督,保证了程序合法,并体现了人性化。据了解,这种有效做法在全省检察机关尚不多见。

    2005年9月,蓝田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审查起诉期间翻供,称侦查、检察人员对其有逼供、诱供等行为。为此,办案检察官主动邀请王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检察机关的讯问活动。讯问时,王某再一次拒不供述,推卸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并声称检察官的讯问语言不规范,程序不合法。辩护律师及时配合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向王某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刑事政策,告诫王某要依法正当行使辩护权。通过摆事实、举证据、讲程序、明法理,王某最终转变了态度,如实交代了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承认此前拒不供述的目的是想逃避法律制裁。鉴于王某能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一审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起案件让律师介入的成功尝试,使蓝田县检察院颇受启发,律师介入检察机关讯问,既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检察人员更加严格规范执法,执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消除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彰显出司法公正和谐。随后,蓝田县检察院将律师介入公诉阶段讯问的做法制度化,制定了《律师介入公诉讯问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在当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嫌疑人时,一律通知辩护律师到场,自觉接受监督。介入公诉讯问的律师对检察机关的审讯活动是否合法规范进行监督,在讯问结束后出具有律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或意见。2005年9月至今,蓝田县检察院有20多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请辩护律师介入检察机关讯问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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