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蓝田县检察院在践行司法为民中,公开、公正、公平的一个积极步骤,对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讯问过程有人监督,保证了程序合法,并体现了人性化。据了解,这种有效做法在全省检察机关尚不多见。
2005年9月,蓝田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审查起诉期间翻供,称侦查、检察人员对其有逼供、诱供等行为。为此,办案检察官主动邀请王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检察机关的讯问活动。讯问时,王某再一次拒不供述,推卸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并声称检察官的讯问语言不规范,程序不合法。辩护律师及时配合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向王某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刑事政策,告诫王某要依法正当行使辩护权。通过摆事实、举证据、讲程序、明法理,王某最终转变了态度,如实交代了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承认此前拒不供述的目的是想逃避法律制裁。鉴于王某能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一审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起案件让律师介入的成功尝试,使蓝田县检察院颇受启发,律师介入检察机关讯问,既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检察人员更加严格规范执法,执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消除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彰显出司法公正和谐。随后,蓝田县检察院将律师介入公诉阶段讯问的做法制度化,制定了《律师介入公诉讯问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在当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嫌疑人时,一律通知辩护律师到场,自觉接受监督。介入公诉讯问的律师对检察机关的审讯活动是否合法规范进行监督,在讯问结束后出具有律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或意见。2005年9月至今,蓝田县检察院有20多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请辩护律师介入检察机关讯问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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