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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个税法 个体户个税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08-09         阅读:2,431次

下月起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个税法 个体户个税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发布的公告中明确的。

公告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还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上述个体工商户规定纳税。

又讯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和财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还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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