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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律师上书市长质疑“亮化费”

    日期:2007-01-11     作者:江南时报    阅读:2,066次
     南京的夜空从2002年被点亮至今,全城的亮化工程历经几年的建设,目前夜南京已初步呈现出具有“山水城林”古都特色和现代滨江都市的夜景风貌,特别是到节假日,南京城更是成了一座璀璨非凡的不夜城。然而,在这些“光环”背后,一个巨大的费用问题也摆在了政府、企业的面前。这笔亮化费用究竟该由谁埋单呢?近日,南京10位律师联合就“亮化费用”分摊到企业一事质疑政府管理部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律师的质疑于法、于理、于情有据吗?

企业调查:承担亮化费用企业市民说法不一

在南京市某街区,一家设计院的工作人员1月8日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单位前不久刚接到通知,必须对所在的楼宇进行灯光亮化,费用等要企业自己承担,而且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要完成。现在单位领导也在费劲心思考虑这笔额外的付出怎么办。

位于南京市下关区长江边的南京某企业一位负责人,对于企业参与亮化工程需要承担费用也颇有微词。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现在工作任务之一就是负责单位大楼上的亮化,每逢节假日,有大型活动时就要按规定开启亮化照明设备。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单位大楼进行亮化已经有近三年的时间了,当时有领导说,亮化本身是为了烘托出本区内的商业氛围,同时配合江边的旅游业。但由于亮化的墙体正对着长江,从滨江路上是看不到任何亮化过后的美景。能看到亮化效果只能是在长江上行使的一些船只等。连个人影都没有,这么冷清的街道上搞亮化,似乎没必要!该位负责人表示,不过上面压下来说必须要亮化,我们也只能照办。

当记者问,大楼亮化公司负担的电力成本能否承受时,该负责人苦笑着告诉记者,幸好这笔电费是按照民用电费来收取的,不过作为企业来讲,电费加上相关的人员工资等,企业要承担这样一笔费用还是有些心痛的。

不过,在江边路上行走的一位码头工人却告诉记者,原本喧闹的滨江大道如今死气沉沉,实在影响城市的形象,也不利于市民安全,应该投点钱亮化亮化。政府当然掏不出那么多钱,亮化的企业掏点票子太应该了,这总比慈善捐款更说得过去吧。

在采访中,也有一些企业主对于城市大楼亮化表示赞同,他们认为亮化不仅能提升城市繁华的氛围,也能更好地提升企业的形象,但切不可搞亮化费用强制摊派等。也有企业主认为,城市亮化应寻求新出路,对于大楼内的企业亮化完全可以采用亮化广告等形式,企业在支出费用的同时,也能获得广告效益等。

南京某大学一位研究学者认为,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的“亮化工程”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误区。以为城市越亮越好,越亮就越现代化,殊不知,亮化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城市“亮化”费用的如何分摊问题,绝对不可以单纯用行政手段等来调控,用市场化的方式可能更易于平衡各方利益,达到多赢。

事情起因:律师就“亮化收费”问题致函市领导

蒋宏坤市长:

你好!长期以来,南京市为了美化亮化城市环境,要求主街道两侧的建筑在夜晚均要实施“亮化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由政府及相关企业等(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承担。固然,亮化确实对城市形象的展示具有一定的好处,但要求亮化建筑内的企业承担一定的费用实为不妥。

一、此费用非税非费(合理收费应为政府向全体企业收取的法定费用),企业均已按章纳税,要求企业再分担费用无任何依据。

二、相关企业若有“过错”需交纳此费用,政府亦应按“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处罚法”操作,并需按一定程序处理。

三、若政府亮化部门为付费企业做了广告(当然也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那么企业付费亦属相对公平,勉强符合合同法的精神,但事实情况是:企业均系无偿支付(有的是先由物业公司统一支付,然后再分摊到企业的头上)。

四、政府“亮化”行为亦不属公司行为。若市府成立“亮化公司”,由“亮化公司”操作此事,有所收益;则企业所投(支付费用)折算成股份,届时按股收益亦未尝不可(基本符合公司法);但同时亦要企业自愿参与。

所以,我们认为:要求企业分担费用无任何法律依据,市政亮化工程不应向企业收费。我们姑且不论能源紧缺的今天有无必要如此跟风(全国很多城市亦然);如此做法,实在不符合法治精神,为不具法治精神之政府行为,也不利于南京城市“软形象”的提升。当然,纠以往之错,蹈法治之辙,亦属好事幸事。

此函。

发起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严国亚律师

附议人:陈兆律师 罗玉清律师 吴晓斌律师 杨明途律师 邓立新律师 周结晶律师 徐燕君律师 余淼律师 唐迎鸾律师

政府回应:亮化是公共事业企业责无旁贷

针对律师的说法,记者也采访了南京市市容管理局亮化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办公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正是由于南京亮化工作进展顺利,到目前为止,南京已经亮化楼宇达到2000多栋,夜南京已初步呈现出具有“山水城林”古都特色和现代滨江都市的夜景风貌。在城市美化亮化方面,2007年南京还将完成40条道路的门头店招改造,建成全市景观示范道路40条。打造“五片一带”的夜景亮化的“最佳观瞻片区”,将火车站前广场、湖南路、新街口、夫子庙、河西新区等“五片”用道路亮化串连起来,其中,需要重点打造的是火车站站前广场对面沿湖、沿明城墙景观亮化工程,工程完工后,玄武湖亮化圈将成为南京亮化新景点。另外,《南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在历经2年之后,已在2006年11月底完成初稿,现在正在细化阶段,今年将闪亮出场。据悉,该规划南京市夜景灯光照明的第一部专项规划,南京市也将成为继上海市之后国内第二拥有夜景灯光建设专业规划的城市。该负责人无意间透露说,南京正在进行一个“总体长期亮化规划”,该规划一直涉及到2020的南京亮化设想。

对于亮化费用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亮化是一项公共事业,不是光靠政府投入就可以的,还涉及到企业以及个人。目前南京的亮化工程主要是市容部门牵头在做,对于广场、公园和风景区主要是政府部门为亮化费“买单”,而需要亮化的大楼的费用则需要由企业、业主和政府三个方面负担。现在很多的企业,不管是老楼的所有人还是新楼的所有人都已经由“你要我亮化”变成了“我要主动亮化”了,因为南京整体都亮化了,企业要提升自己的形象肯定要在夜南京中展示企业的风采,同时也起到自我宣传和招租的作用,政府部门在其中是积极的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的亮化。至于律师认为的收费是否合理合法,他个人认为律师们的意见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企业在亮化的同时也是在做户外宣传,适当地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另外,这位工作人员还指出,目前南京已经将亮化纳入到了新建高楼的规划中去了,也就意味着今后要建高楼必须要把亮化规划设计拿出来,最后验收的时候也将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对话律师:我们是将其作为公益事业对待的

律师就“亮化收费”问题致函市领导一文,发起人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严国亚律师。他为什么要发出这样的函?此举是委托业务还是公益行为?昨晚,记者和他有如下的对话。

记者:严律师您好,听说您就“亮化收费”问题致函南京市领导,您的初衷是什么?

严国亚:前段时间我在接受企业法律咨询的时候,有企业的负责人跟我咨询这样的事,反映他们企业被“强迫”安装亮化设备并自掏腰包付亮化费用,问我如果不交费会怎么样。我当时就说,城市亮化是件好事,现在的南京夜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夜市市场也比以前繁荣了。有能力的企业应该支持,但交费问题必须是合法的,不能是一纸行政通知。

记者:既然是支持分担亮化费用,为什么还会致函南京市领导?而且为什么不走行政申报的途径却由律师出面司法化?

严国亚: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倡导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特别是行政部门更应当依法行政。我在查询现行法律条款后,发现管理部门要求企业交纳亮化费用,属于一种“强制”作为,是违背法治精神的。在与其他律师商谈后,便决心联合起来一起给市长致函,希望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记者:有没有考虑到“得罪”政府会影响今后的执业呢?

严国亚:没有考虑有何不妥的后果,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建议政府管理部门能多考虑企业的利益,特别是一些无法承担亮化费用的企业,更应该特别对待,不能一刀切,而导致企业举步维艰。符合现行的法治精神,通过这样的联合行为也是希望政府部门改正管理中的不当行为,而是事事依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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