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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身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医疗事故鉴定异地进行

    日期:2008-03-24     作者:中国青年报    阅读:2,495次
    作为律师出身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接手过无数案子,这其中,多起医疗事故引发的官司,因为持久和艰难给他的心里“留下了太多的阴影”。两会期间,他专门递交建议,希望改革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规则。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声称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而在秦希燕眼里,这项制度因设计上的缺陷使许多患者深感无助。

他的律师事务所正在代理一起前途未卜的医疗事故官司。原告的妻子因为心脏病,到湖南一家著名医院接受治疗。手术前的相关检查发现,病人的血小板数量远远低于正常标准。但手术却照常进行,导致病人大出血,几日后死亡。

心脏病人的丈夫是一名医生,他在病历中发现了这家医院手术前的疏漏,向长沙市医学会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他向湖南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对方以“没有进行尸检,不能确定死亡原因”为由中止医疗事故鉴定。无奈之下,死者的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在经历了一审、二审败诉后,已由二审法院立案再审,尚未判决。

血小板的主要功能是凝血,依据医疗常规,血小板低是手术禁忌。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医院院长林嘉滨告诉记者,如果这种情况属实,已经构成医疗事故。他认为,医疗事故的发生,没有高精尖的问题,往往是因为医生没有遵守医疗规范和程序,细节上的疏忽酿成了大祸。

目前,医疗事故的鉴定主要由各级医学会负责,秦希燕认为,这很难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更无法保障本身就处于弱势的患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医学会事先不会告知医患双方参加鉴定的专家的真实姓名和单位,但“他们与当事医院、当事医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也认为,鉴定的公正性亟待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组织当地医疗机构专家组进行,“同属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很难避免同行、师生、熟人、上下级等人情因素”。

如何避免这个问题?秦希燕代表建议“对医疗事故实行跨省鉴定”,比如,将发生在湖南境内的医疗事故,抽签决定由湖南以外某省某市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虽然这样可能会增加鉴定成本,但可以规定,如果属于医疗事故,则费用由医院承担。”秦希燕说。

他还建议由专职人员从事鉴定工作,将具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纳入这个队伍,成立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切断鉴定人员与医院、医生之间的关系。

在医疗事故引发的官司中,患者取证难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但秦希燕在办案中发现,“患者的住院病历由医院保管,一旦出现不利于医院的情况,院方能够很方便地修改病历”。而病人在复印病历时,往往不被允许复印主观病历,即主治医生对病人病情的看法,以及会诊的情况。秦希燕建议,病历一式两份,由医患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对于所有病历资料,不论是客观病历或还是主观病历,患者均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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