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山律师热衷环保事业协助中华环保联合会妥善解决铅中毒案件
日期:2007-08-21
作者:河南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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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河南省卢氏县范里镇东寨村、南苏村地区,一个粗铅冶炼厂常年违规生产,造成334人患高铅症,轻度铅中毒59人,中度铅中毒44人。时间过去半年多,受害群众无一人得到赔偿。2007年6月5日,中国环境报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了报道,发表了一篇文章《铅毒如蝎 害人四百》。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领导非常重视这一事件,立刻派工作人员前去实地调研。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三宽作为法律事务方面的代表,一起参加了调研。
在调研的过程当中,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和秦律师一方面走访了东寨村和南苏村的村民代表,部分受害者及其属。当事人迫切希望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早日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他们也走访了卢氏县环保局、范里镇的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他们十分重视铅中毒案件,事情发生后,马上组成由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专案组,一边负责处理关停企业、清除设备,一边负责受害村民的血铅检验就医工作。与此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07年7月2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再次派出两名工作人员进驻东寨村和南苏村调研,我所律师秦三宽和魏涛一同前往。通过进一步了解和分析村民的赔偿请求,发现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于是先后7次到村里给村民讲法律、讲道理、举案例,最终把村民引上了合法的赔偿请求轨道。同时,工作人员又和原卢氏县星火冶炼厂的法人代表人进行了面谈,经过解释、交流和沟通,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赔偿的协议。并且,原卢氏县星火冶炼厂已交付15万元人民币,并保证在近两三天内把剩余的5万元人民币交齐。此次备受关注的铅中毒事件终于有了眉目。
此案仅仅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个案,是其“冰山一角”,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污染的危害是多么的严重,给受害人带来了多么严重的伤害,包括身体上的、精神上的、经济上的,尤其是精神上的伤害是永远无法用金钱来补偿的。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时时刻刻都应该保持警醒。
对于这次铅中毒事件,我们应该从法律角度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之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如果涉及到诉讼,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由被告对法定免责事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第四,在本案当中,首先,根据卫生部《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和《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的具体规定,依照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河南省疾病控制中心和周口市疾病控制中心的检验结果来确定和划分高血铅症和血铅中毒等级,即应以静脉取血检验的结果为准,高铅血证和血铅轻度中毒患者应以营养干预处理,血铅中度中毒患者以营养干预和驱铅治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