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学界

学界

诉讼法修改应加强对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

来源:深圳特区报     日期:2012-01-16         阅读:3,459次



近期,由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从诉讼法修改看律师执业权益保障”高端论坛在深圳律协多功能厅举行。本次论坛是在全国人大就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背景下召开的。而最近发生的深圳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殴打女律师事件,更具典型意义,打人不是一个孤立事件,是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趋于恶化的一个侧影,也使得此次高端论坛的召开显得更为必要。近百名律师参加了论坛,15名律师作了主题发言。



广东省律师协会对本次论坛高度重视,并作为主办者之一参与论坛活动。省律协黄思周副会长出席论坛,以示对论坛的支持。黄思周副会长在致辞时强调,广大律师以自身专业知识,参与到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对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对律师设置障碍,律师参与诉讼屡屡受到限制,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事件,广大律师应把握机遇,结合自身实践,为修法提供意见和建议。

与会律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高度关注。他们认为,刑事辩护关乎人的自由和生命,被律师业界视为最看家本领,是律师业务皇冠。曾几何时,刑辩律师普遍有一种自豪感。然而,目前的状况不容乐观,刑事辩护律师被称为“刀尖上的舞者”、“带枷锁的天使”,被认为是最危险的职业之一。大批优秀律师纷纷脱离刑辩队伍。他们放弃刑事辩护的专长,转而办理非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如此一来,形成恶性循环,刑辩律师队伍日渐萎缩,刑事辩护率不到30%,辩护质量不高,普遍缺少荣誉感、成就感甚至安全感。

深圳律师积极为两法修改提建议

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在网站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同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布草案全部内容,向全社会征集修改意见。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要再次修改的消息令深圳律师欢欣鼓舞。他们认为,两法的再次修改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将促进我国民主法制的建设进程,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执业权益也将得到越来越有力的保障。他们从执业实践出发,结合自己的律师执业经历,为两法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于2011年9月9日举办专题研讨会。会后,将征集到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映给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11月2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2011年11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陈群代表深圳律师,参加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北京举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律师视角”研讨会并两次发言,受到全国人大等参会领导的重视。

两法修改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深圳律师认为,两法修正案(草案)在内容上有很大改进,是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智慧的心灵是开放的,高端论坛上,演讲者慷慨激昂,发表真知灼见。论坛下,听众热情高涨,深情投入,互动商榷。

蔡华律师《从“律师”到“辩护人”》的演讲,对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的修改进行积极解读。他认为,这次修法传达出3条重要信息: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辩护人身份,解决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侦查阶段律师身份不明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即将“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有所扩大。增加了关于“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由此增加了侦查机关的“诉讼关照义务”。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刑事侦查效率的提高。

黄志诚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应被监听。”这一规定与《律师法》规定相衔接,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是历史性的突破。

程泉律师在《诉讼法修改与律师职业梦想》主题发言中,描绘了充满诗情画意的愿景,同时也有些许的悲情。她说,律师群体通过自己的职业,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希望通过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保证在司法程序中,“律师”不再是被特别“照顾”的职业群体,给辩护人应有的公正和尊严,同时也让被刑事追诉的公民能够得到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