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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建议制定不动产征收法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2-03-06         阅读:4,084次



   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各级监察机关围绕征地拆迁是否合规、补偿安置是否到位、拆迁行为是否依法、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尽责等主要内容,对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有效监管,严肃查处了1480起强制征地拆迁问题。其中,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四部门直接查处的强拆案件就有11起。

拆迁作为城市改造和建设进程中的一环,怎样用法律保障老百姓的权益?老百姓拆迁后怎样得到妥善安置?

这些疑问或许可以从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的议案中找到答案。

王利明,这位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在已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领军人物, 他连续担任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15年来,每年两会上都提出高质量的议案。今年他带来两份议案,其中之一便是:建议制定不动产征收法。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现象日益普遍,但长期以来,由于法律上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征收程序规定较为简略,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仍不足够,从而导致了拆迁活动缺乏规范,暴力拆迁、不文明拆迁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王利明忧虑地说,导致房屋拆迁的悲剧事件频繁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王利明建议制定不动产征收法的议案中,设立了该法的基本结构,包括,总则、征收的决定、征收补偿、法律责任等。

王利明说,征收补偿包括拆迁后的安置,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如果要对被征收人进行拆迁,应当先进行安置,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在房屋拆迁之后,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当安置。如果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王利明介绍,2007年,我国通过物权法,该法第42条第一次明确了征收的条件和补偿的原则。但是,该法仅仅用一个条款来规定,过于简略。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它是对物权法的征收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但由于该条例仅仅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并不适用。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不动产征收法,统一规定不动产征收的条件、范围、权限和程序,从而完善征收秩序。

"制定不动产征收法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王利明说,近些年,征收补偿所引发的争议较大,征收条例通过之后,情况得到缓解,但是仍然没有完全消除这些矛盾和纠纷。征收条例由于受行政法规的限制,难以详细明确各种法律责任,因而在颁行之后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为此,需要制定不动产征收法。

王利明介绍,不动产征收法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一是公共利益的准确界定。二是征收决定权的主体。三是被征收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就是房屋所有人。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除了集体之外,被征收人是否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物权法暗含了这一含义,但是,规定并不明确。另外,就房屋的征收而言,承租人是否是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获得征收补偿?这些需要不动产征收法予以规范。四是征收对象。征收对象主要应当包括城市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也不涉及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的范围涉及到是否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农作物。迄今为止,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五是征收决定。六是关于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如何界定。七是征收程序的完善。八是征收补偿。九是司法搬迁问题。

"不动产征收法要明确政府、评估机构、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被征收人的民事责任。有关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拆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利明说。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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