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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事故谁负责?律师建议省市人大立法救助

    日期:2007-09-28     作者:袁勇    阅读:3,723次
    公共河道溺水事故该由谁负责?这成为近年来相关部门和死者家属争论不休的话题。昨日,成都律师王自力及同事李长珍经过1个多月的努力,为此专门拟订了一份《立法建议书》,准备近日向四川省人大和成都市人大递交。在这份建议书里,两位律师建议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共河道溺水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确认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能,并推广预防溺水救助会。

法律空白
溺水者没违法 水务部门没责

昨日上午10时,记者在崇州市水务局见到了王自力律师及其助理,他们正在处理一起将崇州市水务局列为被告的案件。今年7月15日,13岁的少年王文(化名)在崇州公共河道溺水身亡。王文父母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水务局及相关负责人推上被告席。据王律师说,类似悲剧在成都乃至全国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公共河道溺水事故均无人承担法律责任。之前,王自力、李长珍作为崇州市水务局常年法律顾问,频繁接触溺水事故后,向记者讲述了这一现象及他们的忧虑。

他们认为,在公共河道戏水、游泳的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完全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不存在和河道管理人建立合同关系的事实。根据1988年6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河道不是游泳场所,因此相关部门不承担溺水死亡的责任。同时,公民到公共河道游泳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从民事侵权角度看,河道管理部门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法律分析,王、李两位律师认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对公共河道游泳等溺水死亡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而使之成为一个法律空白。在法律没有保护机制的情况下,作为更为广泛的社会也应该为那些失去孩子的家庭提供救助,体现和谐社会对每个公民生命的关注。然而,全国尚没有类似行政机构和民间机构。

社会救助
溺水救助会 全国首创

在崇州市政府、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今年8月22日,王自力等人成立了全国首个预防溺水的民间组织———崇州市预防溺水救助会,并在民政局注册。

两位律师、一些企业家积极参与筹备救助会的活动,救助会筹集了公众捐款10万元,并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送了第一笔5000元的救助金。

与此同时,悲剧还在继续。8月14日下午2时许,崇州市锦江乡利禾村边的西河又发生溺水悲剧:15岁的刘斌不幸溺水,42岁的崇州人文铭晖跳入急流中施救,也随之溺水(本报曾作报道)。8月23日,刘斌的父亲刘远东在签订救助协议时说:“社会没忘了我们。”他接受了5000元救助金,按照救助会有关规定,刘远东接受救助后,将在今后5年,在救助会指定范围内义务进行预防溺水宣传活动。活动期间,救助会将适当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据悉,救助会主要工作是预防溺水事故,其次是对溺水事故中的困难家庭进行经济救助。

立法建议
期望全省推广预防溺水救助会

昨日下午,王自力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公共水域和天然河道相关法律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而没有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的内容和责任。虽然这一问题早在2005年由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主办的“溺水预防国际研讨会”上就已经提出,但却一直没有找到很好的办法来解决。她还认为,崇州市预防溺水救助会的成立,是一个有益的探索,可暂时弥补法律的缺失和空白,他们拟订的《立法建议书》其中一个内容就是希望能全省推广预防溺水救助会。

救助会成立后,崇州市水务局局长张年福对此表示,在政府部门无法触及的死角,救助会可以利用社会力量来弥补。作为全国首个预防溺水救助会,水务部门将大力支持,以期逐渐减少溺水悲剧的发生。

资料链接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2000年全球约有409272人死于溺水,溺水成为继道路交通伤害后意外伤害死亡的第二位。我国卫生部估计全国每年有5.7万人死于溺水。溺水导致的死亡占溺水发生总数的36.59%。城市中全人群溺水死亡率为2.33/10万人口,1~14岁儿童则高达11.01/10万人口;农村全人群溺水死亡率为5.88/10万人口,1~14岁儿童的溺水死亡率高高攀升到了21.65/10万人口。从总数上看,儿童溺水死亡占人群总溺水死亡的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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