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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农村廉政规定剑指“腐”“黑”毒瘤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08-08         阅读:1,658次

首个农村廉政规定剑指“腐”“黑”毒瘤

在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大力强调反腐倡廉的重要性之后,反腐触角继续延伸――我国第一个规范农村基层干部行为的廉政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近日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规定”提出了乡镇、基层站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领导成员的40多个“不准”,并明确了责任追究方式。

近年来,少数基层干部的腐败和渎职激化矛盾,导致村民上诉信访,甚至发生恶性事件。中纪委法规室的一位负责人在论及此次“规定”的出台时认为,农村反腐,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农村腐败形式“繁多”

据了解,近年来,农村反腐斗争形势日益严峻。

《法制日报》记者在江苏省采访时了解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曾查办过多起农村职务犯罪案件,该院一名检察官介绍说,一些镇村干部利用干部职务调整受贿敛财。“在农村,有的人为了达到当上村干部的目的,千方百计和领导拉关系、请吃喝、送钱物。被查处的镇村领导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问题”。

此外,一些镇村干部还利用手中的管理职权收受贿赂。“镇村各部门的工作能不能得到领导的认可,直接关系到部门负责人工作的开展和实绩的评定,一些部门负责人就用贿赂手段求得上级‘支持’。为请求或感谢领导为本部门协调解决具体困难要送礼;为求得领导不断支持,逢年过节要‘表示’。更为严重的是,此风一开使得更多的干部也不得不加入送礼者的行列。”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说。

“国家对‘三农’的重视为基层带来了一笔笔发展资金,在给农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引来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他们‘潜伏’在农业系统里,伺机而动,不时将贪婪的黑手伸向农业命脉。”丰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说,一些镇村干部还热衷于借助手中的权力插手工程牟利,利用单位建设办公楼、家属楼的机会,收受工程承包人贿赂。

黑恶势力蔓延农村

据了解,除了通常意义上的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外,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和民主建设中,还有一大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黑恶势力的蔓延。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黑恶势力在农村以及城市边缘地带,如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活动较为频繁,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较大。”吉林省公安厅公共安全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朝捷曾对当前个别农村黑恶势力的状况进行过调研。

刘朝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个别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和动员能力下降,影响力在不断减弱,导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国家法律、政令无法实施……更为严重的是,极少数干部参与黑恶势力,并成为骨干成员,参与农村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

刘朝捷分析说,还有个别地方的干部即使没有受到黑恶势力的拉拢腐蚀,也对他们极力维护,否认他们是黑恶势力。其中原因在于,怕承认本地有黑恶势力影响当地形象,担心年终考核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被否决,故而对当地黑恶势力采取回避态度。

基层监督出现真空

在谈及当前农村基层的腐败问题时,丰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认为,镇村干部权力失控是出现腐败的主要因素。

“一些镇村领导的权力涉及所在镇村的方方面面,往往事无巨细都是一个人说了算。这种模式助长了一些镇村领导的家长作风,骄横跋扈,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自己私人的工具,为所欲为。把正常行使权力为公众谋利益视为是他给予的恩赐,久而久之,他们内心深处产生补偿心理,以致自然不自然地使自己成为行贿者追逐的目标。”丰县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说。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一些被查处的基层干部在总结教训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自己在单位权力最大,只要他不想被人监督,就没有人敢监督他,而上级的监督有许多局限性和随意性,很难落到实处,以致自己凭借权力为所欲为。“权力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程序不完善、监督没有保障,导致‘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无用,下级监督不了’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

相对于外界监督的缺位来说,一些基层干部法制观念之淡薄也令人吃惊。

据丰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介绍,一些基层干部触犯法律后,在法庭上还振振有词地辩解:“钱不是我伸手要的”、“我没有违反组织原则,他不送钱也提拔他”等等。“少数镇村干部更是把权力视若神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漠不关心,屡屡出现普法考试让他人代替的现象”。

“规定”基本囊括农村问题

对于此次“规定”的出台,有关专家给予了高度好评。

据了解,“规定”提出,不准非法侵占土地、不准挪用惠农资金、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大操大办等40多个不准,基本上囊括了当前农村群众对基层干部意见最大的所有问题。

“40多个不准规定的内容非常全面,基本囊括了这两年农村出现的问题,这次中央态度的明确应该会受到农民的欢迎。”中央党校教授林�说。

中纪委的有关负责人也指出,考虑到村干部绝大多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些人员还不是党员,现有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他们。因此针对不同的适用主体分别规定了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取消当选资格和党纪处分、依法进行罢免等处理措施,还规定了减发、扣发绩效补贴、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方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此外,“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对于黑恶势力的准确打击。据了解,“规定”提出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禁止利用宗族、家族、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等,这都是首次在基层廉政规范中明确提出。

林�认为,“规定”就是要防止家族势力的出现,特别是防止黑恶势力的参与,中央将这个问题点到了实处,明确要求党员干部不要加入其中。党员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打破家族垄断。

林�说,“规定”在未来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阻力将来自农村的黑恶势力,需要公安机关一起参与解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应当纳入到整个国家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而不应当过分强调这种体系的独立性。“现有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法律和政策规定,都是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赖以开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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