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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士官服役满12年方可安排就业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日期:2011-06-27         阅读:2,319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现行退役军人的安置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孙建国表示,现行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这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每年需要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达30多万人,安置数量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

因此,按照义务兵退役后绝大多数由政府发给退役金,自主就业的改革思路,草案修改了士兵退役安置的规定。

草案规定: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

同时,关于军官退役的安置,草案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为充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草案还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另外,草案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军人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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