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界

法界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强反恐怖工作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日期:2011-10-30         阅读:2,124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强反恐怖工作 对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作出定义

10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表明,我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决定的形式,加强反恐怖工作。

据介绍,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也面临着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日趋突出。在这一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恐怖立法,解决反恐怖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恐怖活动人员也作出了界定

我国一贯高度重视反恐怖法律制度建设,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责任、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诉讼程序、涉恐资金监控等作出了规定;同时,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反恐怖条约。这些法律规定和条约,为反恐怖斗争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随着反恐斗争形势的发展,还有一些迫切需要从法律上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现行法律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缺乏明确的定义;法律未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由哪个机关认定,通过什么程序认定,如何对外公布;金融机构及时冻结涉恐资产缺乏法律依据等。

考虑到目前单独制定一部反恐怖法,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因此,有关部门决定,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决定,解决反恐怖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且各方面能够形成共识的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含义作出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根据我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决定》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作了界定。《决定》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明确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职责

目前,我国的反恐怖工作由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在奥运安保以及处理突发恐怖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指挥、协调作用。

《决定》规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反恐怖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

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据了解,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进行惩治。为了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开展涉恐资产监控和冻结工作,在司法程序之外,还需要由法律授权机关对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进行认定并公布;在反恐怖国际合作中,联合国安理会有关机构定期发布的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和个人名单,也需要由外交部核报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世界上反恐怖任务比较重的国家,都通过立法确立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和公布机制。

《决定》根据我国反恐怖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规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决定第二条的规定认可、调整。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

对涉恐资产冻结作出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时冻结涉恐资产是预防恐怖活动的重要和有效的措施,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也对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从事、参与、资助恐怖活动组织、个人的资产提出了要求。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等的冻结,需要通过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涉恐资产监控工作,推进反恐怖国际合作,《决定》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于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