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约定,官司结束后,讨薪民工就必须履行其义务,向周律师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也应该对他表示感谢。这才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表现。然而,民工讨薪成功后却拿了钱就开溜,赖周律师的帐,不论其是不是弱势群体,处于何种考虑,都不应该。
民工的确有错在先,如此过河拆桥、不讲信用,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谴责也不过分。同时,周律师的愤怒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周律师,再离奇愤怒不过,也不能如此开骂。殊不知,这一骂已超出常理上的谴责,甚至是公开侮辱,明显的知法犯法。这不是一个律师应有的风格,骂后可能宣泄了自己的愤怒,可丢掉是的自身的人品,影响的是律师的名声,还会反遭人谴责,如果在国外可能会遭到公诉的,实在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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