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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二次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座谈会在长春召开

    日期:2007-08-21     作者:吉林省律师协会    阅读:5,463次

为进一步总结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公司律师职能,深入探索公司律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公司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省司法厅于7月31日在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会议室召开了全省第二次公司律师工作座谈会。司法厅副厅长刘振宇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王晓峰主持了座谈会。全省20家试点企业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人、各市州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长、省司法厅办公室和律师管理处的领导和省律师协会会长赵守华参加了会议。《法制日报》派记者到现场采访了本次会议。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陈斌首先向大会致词,随后七家试点企业和长春市律师管理处介绍了几年来公司律师试点的经验和体会。会议还讨论了司法部委托我省司法厅起草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刘振宇副厅长在全省第二次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刘振宇副厅长在全省第二次
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2007年7月31日

同志们:
    为了总结公司律师试点以来的情况,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企业的更好更快地发展,省司法厅决定召开这次座谈会。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试点工作引起了各试点企业对法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开展公司律师试点是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一个突破,是企业适应市场需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部贯彻依法治国方针,以实际行动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2002年底我省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各企业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参与试点。正是在企业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二) 公司律师试点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我省公司律师试点企业已由试点之初的4家扩大到目前的20家(不包括已经注销的三家),分布在全省除四平以外的各个地区,公司律师由当初的19名发展到现在的92名。试点企业涉及汽车、石油、化工、煤炭、钢铁、电力、金融、森工、制药、科研、商贸等十一个行业,基本覆盖了我省各支柱产业及骨干企业。继一汽、吉化、通钢之后,吉林油田加盟,使我省企业利税的“四大金刚”全部纳入试点。这些企业无论是规模,还是效益,在全省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2006年全省GDP实现4249.23亿元,公司律师试点的14户企业(银行不计算产值)就达2282.65亿元,占全省GDP的53。7%。特别要指出的是,金融行业的四大银行参加公司律师试点,不仅完善了企业门类,拓展了公司律师服务领域,还扩大了公司律师的规模,目前,仅金融系统的公司律师就达49名,占全省的53.3%。公司律师的总规模约占全省律师总数的5%,已经成为律师组织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公司律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公司律师在试点中全面履行司法部试点方案中规定的工作职责,主动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和行业优势,与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一起,一是围绕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二是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把好企业合同和内部规章制度关,保证合同签订的质量,保证企业出台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行性,防范法律风险。三是参与企业内部改组、改制等重大涉法事项,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四是代理本企业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五是负责本企业委托社会律师的具体工作,提高外委工作的质量。随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也逐渐扩大,正在从服务型向管理型转变,有力推进了企业依法治企的进程。由于公司律师具有了解企业、工作在企业、熟悉管理、精通业务等优势,能够把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有机地渗透到企业活动的各个领域,较之社会律师开展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专业性,在维护企业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对公司律师的优惠政策正在得到落实。根据司法部的试点意见,公司律师将被允许参加律师系列专业技术的职称评定,公司律师的执业经历将与社会律师的执业经历互换,这是公司律师试点的一个很重要的政策突破。
二、公司律师制度一些重大问题在试点实践中不断廓清
    经过四年多的试点,在我国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正在逐步清晰。
    (一)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在成为市场的投资主体、利益主体、风险主体、决策主体。用法律专门人才辅佐精英管理企业,是市场发展的最终选择,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设立公司律师,让律师通过深层次的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使法律服务直接引入企业决策层面,可以从法律方面对决策的可行性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对策性意见,在有效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的发生。对于促进开发市场,降低成本,预防风险,提高效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公司律师的性质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专门人员。这种专门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公司律师只服务于本企业,对自己的岗位负责,而不能对社会、对其它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二是职业身份的特定性。公司律师首先是企业员工,他的工作职责要由企业来规定,他的工资要由企业来支付,他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要由企业来提供,他和服务对象的关系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公司律师必须服务于、服从于企业的管理和指挥。这种关系一方面要求公司律师必须绝对服从于、忠实于本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除兑现岗位责任外,公司律师不能主张与效益挂钩的报酬,也不必对自己的过失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服务内容的特定性。公司律师必须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工艺和流程,掌握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市场信息,精通与本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颁规章、行业规范,以及运用这些法律法规规范的技能,具有不同于社会律师的明显的专业优势。因此,可以把公司律师的性质界定为“受聘于企业,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律师”,以区别于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
    (三)公司律师的职责主要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公司律师是企业的管理人员,他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是管理企业的涉法事务,通过经常性的管理工作,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始终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活动,最大限度地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且在这个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给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建议,或代理企业参与诉讼和仲裁,或参与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或向员工宣传法律知识。
    (四)公司律师机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部门,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律师机构是企业内部管理法律事务的部门,它一方面是按照企业内部的分工管理企业的涉法事务,代理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另一方面,管理所属公司律师的执业资质和业务指导。公司律师机构没有独立的资产,没有申请设立或注销的权利,没有设定或修改章程的权利,也没有决定人事或分配的权利。公司律师机构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能独立行使企业的代理权,不能象律师事务所那样独立对外开展业务。
    (五)对公司律师的管理不能等同于社会律师。相对于社会律师的“两结合”管理而言,公司律师是“三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行政机关仅负责资质管理和执业行为监督;律师协会仅负责旨在提高公司专业水平的业务指导;而大量的管理工作由企业自身来承担。随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要对公司律师和公司律师机构的执业规范、执业行为监督、权利义务界定、表彰奖励、信用情况、处分处罚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进而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以规范和发展公司律师队伍。
三、准确估价公司律师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影响和制约公司律师制度的规范和发展。
    (一)受资源限制,公司律师的规模远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度往往是靠规模来实现的。当前,我省有企业法人单位约4万个,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249户,如果按五分之一的企业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平均每个事务部2名律师计算,尚需要1300名公司律师,但目前全省企业中具有律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过百余人,未被利用的资源已经十分有限。这样的资源供给不仅不能满足公司律师继续发展的需要,即使在已经建立公司律师的企业也远没达到预期的规模。目前,多数建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企业都是与企业法律顾问合属办公,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一般都远远超过公司律师的数量成为主体,加之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收入差距较大,且职称待遇不能兑现等原因,公司律师队伍非常不稳定。在企业里,公司律师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工作影响上都远没达到预期的目标。我省自开展公司律师试点以来,已经有三家公司律师机构(吉林油田集团、板石铁矿、泉阳林业局)因为人员流失而被注销。
    (二)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制度有待理顺。本来公司律师作为一个专业技术系列,是律师行业在企业管理层的具体化,而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一种企业内部的岗位分工,与公司律师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在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就是企业的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就是公司律师,二者是不可分开的统一体。但在我国,由于目前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分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国资委或经委两三个部门来管理。国资委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主管部门,在国家政策没有统一的情况下,对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自然存在一定的障碍。目前,多数企业公司律师的身份不明确,名称不规范,规格不确定,职称或待遇不兑现,与企业法律顾问形成了“两层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律师的积极性,影响着公司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公司律师的职业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显现。公司律师由于有律师业的行业影响和专业特长做后盾,它应当也能够比目前的企业法律顾问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影响,带来更优质的服务和更好的效益。特别是在业务建设上,公司律师应当体现出明显的优势来,但由于政策上的障碍和我们工作指导上的一些原因,就多数情况而言,目前公司律师的优势还远没有体现出来,或者说体现得还不好。
    (四)公司律师的待遇还不能适应试点工作发展的需要。公司律师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规格和公司律师的职称,目前我省试点企业的公司律师事务部均掌握在企业中层这个规格,对个别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规格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可由没有律师资格的企业中层领导担任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负责人。这种规格的设定不仅无法和发达国家比较,与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比也存在不足,从企业发展需要看,这个规格可能影响公司律师在更高层面上发挥职能作用。另外,为解决公司律师职称问题,经我厅与省人事厅领导商定,就公司律师可以参加律师系列的职称评定工作问题,于2003年7月4日下发了《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公司律师评定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目前,仅通钢集团、吉化公司、中行等单位启动了,大多数的企业还没有启动,即使是已经启动的单位,在工资待遇上也没有兑现。
    此外,在试点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也还存在不及时、不深入、不主动和缺乏针对性的问题,今后要努力加以改进。
四、下一步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基本想法
    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在全国率先开展,一直得到司法部的大力支持和各省的密切关注。根据厅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这次会议大家达成的共识,下一步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总的想法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现有资源,以提高实际效能为目标,继续发展,完善政策,提高层面,规范运行,发挥作用。争取再用3---5年的时间在我省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司律师制度。
    (一)加大力度,继续扩大公司律师试点范围和规模。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就没有影响。公司律师试点也如此。下一步,我省公司律师试点要以穷尽资源为限,动员有资源、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公司律师的试点。能设立公司律师机构的企业鼓励它们设立机构,对不具备设机构条件的企业允许设立公司律师岗位,用好用足现有的政策,使企业内部的律师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办好事办实事。已经开展试点的地方要继续扩大规模,没有开展试点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启动试点工作,争取到年底,公司律师的规模再有新的发展,各市州要全部启动试点。
    (二)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从长远讲,公司律师的前途在于他是否能创造出比目前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更高的使用价值。对于已经开展试点的企业,下一步要把提高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提高公司律师的业务水平摆到突出的位置,下大力气抓好抓实。在试点工作中,一是要为公司律师争取应有的职能。要让企业领导充分认识公司律师在维护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到“四个参与,四个到位”:一是让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为企业高层咨询到位;二是让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参谋到位;三是让公司律师把好企业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关,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到位;四是让公司律师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做到参与管理到位。总之,公司律师要在企业发展中有地位、有作为,公司律师不能仅仅是做些普法、咨询、培训、讨债之事,仅仅是一个法律服务部门,公司律师必须承担起参谋决策和管理的职能,既要保证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合法性,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更要在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发挥作用。二是要加强对公司律师的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公司律师的工作特点,把握公司律师业务的重点难点,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公司律师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法律服务的能力,让公司律师充分体会到行业后盾的支持和力量。三是公司律师要规范运行。企业要依法管理,公司律师必须首先规范运行。要在建立健全公司律师事务部或公司律师岗位各项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三)加强协调,为公司律师的发展提供政策服务。一是要加强同国资委、经委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尽可能地把公司律师试点的各项安排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安排有机结合起来,并积极探索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协作的方式和途径。二是要积极向国家司法部反映公司律师试点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探索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融合,理顺体制,扩大资源,尽快形成公司律师的规模,促进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三是积极协调人事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落实公司律师相关待遇。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首席公司律师的试点。四是认真兑现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执业经历互认制度,公平对待社会律师和公司律师,让公司律师安心企业工作。
    (四)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对公司律师的管理。这次会前,我厅向各地各企业下发了司法部委托我省起草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总体讲,这是我厅对公司律师管理的基本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请大家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定稿后,我省将按照的这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试点企业的公司律师机构和公司律师进行统一的管理,希望得到各位的支持。此外,各地要从企业和公司律师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有利于企业效益的增长,有利于企业法治建设,有利于公司律师职能的发挥,有利于公司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为根本标准,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对公司律师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做法,研究和把握公司律师的特点与规律,去劣存优,不断完善公司律师的管理。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要多加强指导和支持,集各方智慧和力量,切实把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扎扎实实地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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