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四英被解雇后,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令兴宁区环卫站为苏四英支付医药费、病假工资、撤销《关于解除与苏四英劳动关系的通知》,为她办理医疗保险并交纳医疗保险费。环卫站不服,向兴宁区法院提出诉讼,苏四英一审胜诉。这一阶段,桂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振宁成为苏四英的第一任援助律师。接着,兴宁区环卫站提出上诉,京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琼远、朝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陈超武成为苏四英的第二任援助律师。
苏四英临死前,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向兴宁区环卫站索赔人身损害补偿金13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鸿泰律师事务所罗别亚律师成为苏四英的第3任援助律师……2003年11月11日,在从医院回家的出租车上,苏四英死在丈夫的怀里。
2004年3月15日,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苏四英死于癌症,环卫站对她的死亡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判决生效后,苏四英的丈夫和儿子申请再审被驳回,苏家第8次求助于广西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指派广西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光世为第8任法律援助律师,并建议南宁市人大对此案提起个案监督。
2006年4月,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苏四英家属提出的再审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覃光世提出,早中期发现的乳腺癌患者生存率并不低,而环卫站未为苏四英办理医疗保险,又将她解雇,导致苏四英得不到良好的治疗,而被迫在旷日持久的仲裁、诉讼、申请执行中含恨离世。对她的死,环卫站应当承担50%的民事责任。
7月27日,苏四英的丈夫和儿子接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该院接受了他们的申请,已指定兴宁区法院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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