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与记者取得联系的是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主任廖泽方律师,他与记者一见面就说:“在国家对水电站开闸放水还没有安全生产强制标准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用常人的经验法则来评判水电站开闸放水导致人员伤亡是否存在过错。水电站应当预见到不规则开闸放水和突然开闸放水会对下游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却不在可能构成威胁的范围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措施,是为自身的经济效益不顾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的态度。
廖泽方认为,水电站不规则开闸放水和突然开闸放水导致人员伤亡的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过错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水电站在开闸放水前,完全可以采取在可能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范围内安装警报装置、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开闸放水规律的宣传,加强遇到紧急情况时自救措施宣传教育。这是每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应当做到的。
此外,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胡华勇律师、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肖伍月律师及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林学文律师等多名律师对记者阐述了相同的观点。他们纷纷表示,只要死者家属有要求,他们将鼎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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