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律师法,其中明确了可以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律师、专家和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他们表示,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丰富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也有利弊。
前景展望>>>
个人可以成立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具有五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能够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就可以成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规定,个人成立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成立律师事务所一样,必须具备4个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按照新的律师法,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和合伙人成立律师事务一样,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解读>>>
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资深律师周明达:
个人律师事务所不能聘请执业律师
周明达说,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名执业律师只对应一个律师事务所,不能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因此,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不能直接从其他律师事务所聘请执业律师的。
周明达说,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律师事务所就是“光杆司令”。“执业律师”和“职业律师”是有区别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请具有从业资格,但没有到其他所执业的律师,另外其他所的执业律师如果变更了事务所,也是可以聘请的。
周明达介绍,合伙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个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个主体,因此没有连带的人,开办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风险性较大。
专家观点>>>
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勇:
丰富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现在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人形式开办的,这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能否健康发展,关键是依赖于合伙人相互信任,是建立在“人和”的基础上的。如果律师事务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合伙人彼此不信任的话,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是很难开下去的。而个人律师事务所,一般不存在这种情况,它主要是取决于自己的实力。
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好处就是形式多样化了,但是也有弊端。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偿债的能力,较合伙人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相对要弱一些,毕竟一个人的资产不能和3个人相比。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事务,是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可能会形成家长式的作风,不利于科学管理。
感受>>>
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很灵活
昨日,记者采访到我省两家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中的一家——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陈重名。陈告诉记者,该所是2003年成立的,当时是省司法厅直属的试点律师事务所,现在已经划归武汉市司法局。当时是试验阶段,条件比现在要严格一些,当时要求设立人必须执业8年,现在只需要5年了。
陈告诉记者,个人律师事务所最大的优势在于,省去了合伙人之间的分歧和摩擦,管理上很灵活。但也有缺点,由于牵涉个人精力太多,做大项目的时候,有的需要大规模的所。“比如,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进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必须要两个律师,有时候个人很忙的时候,就难以抽出人来。”陈重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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