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属于服务贸易的一部分,而服务贸易又是贸易自由化的组成部分。”彭静认为,中国及东盟的多数成员国均是WTO的成员,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开放国内法律服务领域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但目前的法律服务合作水平尚难以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快速发展的经贸往来的需要。
彭静建议,中国与东盟的法律服务合作应当借鉴中国与港澳地区CEPA的相关规定,在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国设立代表处的基础上,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范围,加大合作力度,提高合作水平。
其具体想法为:其一,逐渐开放对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法律服务人员的市场准入。例如,可考虑允许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公民报名参加其他成员国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律师执业。可考虑允许成员国律师受聘于其他成员国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涉及其所在成员国的法律事务。还可考虑已在其他成员国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事务所与成员国律师事务所进行联合经营,以实现市场的共同拓展。
其二,建立法律信息沟通机制。中国与东盟各国应考虑建立自由贸易区内法律服务需求、法律专业人才需求等相关法律信息沟通平台,相互交换必要的法律信息和法律文件,在条件许可时,应尽力为对方提供所需的相关法律服务信息,以实现信息共享。
其三,积极开展中国和东盟法律服务业方面的业务交流。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考虑共同举办法律专业研讨会、专题讲座,或考虑共同研讨中国-东盟律师法律服务合作实务的课题,或考虑建立定期友好互访活动机制,积极创造互访条件和便利,增进各国法律专业人士的合作与交流,为彼此间的资源共享创造沟通的平台。
其四,加强中国-东盟法律服务业培训。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律服务机构可考虑互派法律工作人员到对方机构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实习,并在条件许可时,安排培训课程,促进两地法律服务业的相互了解及共同提高专业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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