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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法官不得打断律师发言

    日期:2007-08-03     作者:王俊华 夏欢    阅读:2,552次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一般不得打断律师发言,不得盛气凌人或使用侮辱性言词。”日前,南昌中院修订出台了尊重律师依法执业新规,意在转变审判作风,尊重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近日,南昌中院院长赖永芳和部分业务庭庭长走访了部分律师事务所,随后,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南昌中院修订出台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尊重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7月11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修订后的《规定》共21条,从律师阅卷、提交材料、开庭审理、送达文书、申请举证等多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尊重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要求。该《规定》明确提出,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设立诉讼材料流转中心或指定专人负责律师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收到后应出具收条,加盖印章;对律师依法提出的调查证据的申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官不得推诿、拒绝;对法院已确定开庭日期的,若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经申请,法官在不影响审限的情况下,应另行安排开庭日期;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一般不得打断律师的发言,应当礼仪规范、态度诚恳,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或使用侮辱性言词。

法院有关人士指出,该《规定》的修订出台,不仅进一步方便了律师参加诉讼,更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律师依法执业的尊重,对促进法官与律师的正常交流沟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胡金华律师对此认为,南昌中院这一规定彰显法治的进步,保障了律师的权利,将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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