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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律师

立据筹款通关系 牵线押车纷争起

    日期:2011-09-01     作者:季 闾    阅读:3,555次

投 诉

投诉人李某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上海市J律师事务所Y律师在代理其举报游某诈骗一案过程中存在书面订立协议约定巨款用于疏通关系、侵占其宝马车、代收抵押还款后又挑拨其顾问单位诉讼追讨等一系列违规行为。

调查与处理

本案历经立案调查、听证、复查一系列行业处分程序,认定相关事实如下:
李某因与游某的民事案件败诉,欲以游某涉嫌刑事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控告。经洽,J所接受委托指派Y律师承办此项业务,Y律师称可通过疏通关系达到对游某的刑事立案。双方遂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一份。后李某又与Y律师手书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确认乙方有能力疏通关系,建立举报渠道等;甲方支付乙方举报保证金27.2万元,用于疏通关系、渠道的必要费用,如果能受理举报,在立案之日,该保证金转为支付乙方代理举报疏通关系和渠道的必要费用和开销,乙方不需要提供任何开销凭证等。《协议书》签订后,因李某无款支付保证金,Y律师又牵线搭桥以李某儿子的宝马轿车向某房产公司(系Y律师的顾问单位)抵押借款,李某将借款交给了Y律师。Y律师监管、使用李某的宝马轿车,并将自己的马自达汽车给李某使用。
李某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又经复议,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双方又订立了两份补充协议,内容涉及为疏通关系支付不可撤销费用及关于李某抵押借款的还款和双方车辆归还事宜。同月,Y律师将30万元本票交付房产公司,用途为还款。之后,李某见控告未有效进展,遂找Y律师办理撤销宝马轿车抵押手续,因遭Y律师拒绝而引起不满。期间,李某开宝马轿车遭原客户跟踪索债而被扣车。在警方处理中,Y律师出资赎回宝马轿车,但李某否认欠该客户钱款。同年11月,房产公司起诉李某追索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了房产公司的诉请。
Y律师辩称:订立《协议书》的行为非执业行为而是一般的民事行为,需要开支费用是正常的执业活动,一些用途不能详说。花钱赎车是因为自己系车辆监管人,李某未还清房产公司的借款,还有律师费未收取,只有李某与他结清账目,车辆才能归还,自认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市律协根据上述事实,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十一、二十八项的规定,决定对Y律师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分别有总计14名业内外人员参与听证与复查程序的表决,均一致维持市律协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

评 析

公民控告他人涉嫌刑事犯罪系法定权利,律师接受该类业务的委托,工作内容应是代书控告书,收集、整理与控告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有咨询性的评价或判断,但无权对涉及公权力的刑事案件作肯定性的结论和承诺。同时在该类业务中不存在也不应该有代委托人去花钱疏通关节的开销和用途等等的法律服务。Y律师误导当事人通过违法手段主张正常的司法救济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有损律师的职业声誉,更对国家机关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司法秩序都造成了不良影响,玷污了公正、公平的司法形象。
Y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主动为委托人落实借款用于疏通关系,并参与了一系列手续,后还指派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房产公司参与诉讼的行为,已经远离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与律师执业的底线,同时J所亦涉嫌违反了律师执业的利益冲突规范。当事人在困境中常常焦急、无助,容易信任律师,产生依赖心理,律师本应依法尽职代理,Y律师却乘机谋利,不仅严重违反行业规范,而且也是一般的社会公共道德所不齿的,严重损害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 
       (评析人:市律协纪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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