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是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是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四是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规定还明确,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说,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是申诉案件息诉罢访的有效方式。规定的出台将在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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