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不入账受处罚
孙国全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任河南声园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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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7日,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声园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书,孙国全作为该单位的法律顾问。后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汇至律师事务所账户上4万元法律服务费,孙国全将该款取出。
孙国全将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用据为己有,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规定。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孙国全被处以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
违法执业受处罚
2004年,原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益民作为焦作某公司法律事务处主任,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起案件。马益民为此多次找该院执行局局长梁××催问案件执行情况,并于当年7月15日将1万元钱以公司名义送给梁××。
省司法厅认为,马益民在担任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期间,以焦作某公司法律事务处主任的身份办理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属于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规定。并且,马益民在办理该项法律事务过程中,直接经办案单位向法官送钱事项,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虽然马益民不是以执业律师身份从事该项违法活动,但其从事该项违法活动时具有执业律师身份确系事实。
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马益民被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为非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受处罚
2003年11月17日,原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赵××,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襄樊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襄樊某公司与某大学科技开发公司经济纠纷上诉一案。
经查明,由于当时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致使赵××违反规定成为该所的投资人,并负责该所的行政管理工作,保管该所的印章、公函及其他律师执业手续,为其假冒律师执业提供了便利。直至该所合伙人意识到问题严重和可能带来的后果,2004年3月31日该所封存印章、公文并解聘赵××。
由于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为非律师执业提供了便利,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受处罚
2006年,曾任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党延军,在担任党××(已被判刑)盗窃案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中,为使被盗赃物价格认定低于800元,开脱被告人责任,便指使他人伪造虚假证据,导致法庭作出延期审理,重新对被盗的电动自行车鉴定的决定。党延军的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党延军被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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