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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院离职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16-12-15     作者:全国律协    阅读:4,496次

   12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7个部分26条,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司法作风等方面,对检察机关落实八项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指出,要合理安排调研活动,完善最高检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每位领导同志全年到基层调研指导的时间不少于30天。坚持轻车简从,最高检领导同志在县级检察院调研时,省级检察院、分州市检察院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简化接待工作,不安排宴请,安排集体乘车。

  实施办法要求,精简会议活动,改进会议形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坚持节俭办会。改进新闻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字数、篇幅。加强外事出访及相关会议管理,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和年度出访人员总量。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积极推进电子公文,已发电子公文的,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实施办法要求,继续严格控制和压缩行政经费,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不准超标准配备车辆、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杜绝超标准接待情况。

  实施办法强调,严禁违反规定办案,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切实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严格涉案财物管理,严格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严格警车管理使用,不准超编配备警车,非执行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车,严禁警车私用。

  实施办法强调,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认真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禁以案谋私,不准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从人民检察院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责任编辑:蔡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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